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怎么算,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一、什么土地可以建養殖場
《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所在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占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范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二、養殖戶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不少地方也對禽畜圈舍的拆遷補償有制定標準,比如說山東省濰坊市公布的2017年禽畜舍補償標準為磚混或磚木結構250-350一平,簡易結構70-200一平,當然,一些規模化養殖場的禽畜圈舍建造較好,甚至建設有通風、保暖等設施,這個就應當進行評估,而不應當一刀切。如果只是因環保關停,不拆除房屋和附屬設施,則不涉及房屋和附屬設施的補償,但是也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先以環保的名義把養殖場關停,然后再以養殖場的建筑物涉嫌違建來拆違,從而規避拆遷補償的行為。
法律分析:1.占地面積主要來計算占地實際的面積,包括建筑物在地下的部分,在計算的時候樓面建筑面積可以平分到每個建筑單位上,若是瓦屋則需要按照瓦檐的外展滴水線來進行計算。若是普通的混合結構在計算占地面積的時候多數要把排水溝計算在內。
2.占地面積計算的時候按照建筑物樹立的外墻的外延所占有的橫向比例來計算,這樣計算可以與建筑物之間的距離進行規劃,一般都是計算樓盤的容積率的時候會使用這樣的方式計算占地面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根據規定,附屬設施用地面積的計算有以下原則:水產養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應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應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7%以內(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可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法律分析
附屬設施用地面積的計算是:水產養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內,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內(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內),最多不超過15畝。
拓展延伸
附屬設施用地面積計算方法及應用案例分析
附屬設施用地面積的計算方法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步驟:首先,確定附屬設施的類型和功能,例如停車場、綠化帶等。其次,收集相關的規劃文件和設計圖紙,以獲取必要的參數和尺寸信息。然后,根據規劃要求和設計標準,計算出每個附屬設施的占地面積。最后,將各個附屬設施的面積累加起來,得到總的附屬設施用地面積。
應用案例分析方面,我們可以以某個城市的城市規劃為例。通過對城市規劃圖紙和設計方案的分析,可以計算出該城市不同區域的附屬設施用地面積。例如,可以計算出市中心區域的停車場面積、市郊區域的綠化帶面積等。這樣的分析可以為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提供參考,確保附屬設施的合理布局和利用效率。
總的來說,附屬設施用地面積的計算方法及應用案例分析是為了滿足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的需要,確保城市的功能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科學的計算方法和實際案例的分析,可以為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有益的指導和決策支持。
結語
合理計算附屬設施用地面積對于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至關重要。通過確定設施類型和功能,收集相關文件和圖紙,按照規劃要求和標準計算面積,可以確保合理布局和利用效率。以某城市為例,分析城市規劃圖紙和設計方案,計算不同區域的附屬設施面積,為城市發展提供參考。這一方法和案例分析為城市建設提供科學指導和決策支持,促進城市功能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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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頭條-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