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 條例實施時間,新修訂土地管理法實施時間,2021年7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3號國務院令,公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條例》自1998年全面修訂
2021年7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3號國務院令,公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條例》自1998年全面修訂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訂,是保證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順利實施的重要法律武器??h自然資源局對《條例》進行梳理,七大重大十項新政值得關注,一起關注一下。
重點一:最嚴耕地保護制度
1.將遏制耕地“非農化”和防止耕地“非糧化”寫進法律。第一次對農用地之間的轉化進行約束,《條例》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耕地應當優先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
2.首次明確省人民政府耕地保護主體責任。首次從行政法規層面明確了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重點二:最嚴土地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3.違法用地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為了加大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采取長牙齒的措施切實保護耕地,《條例》實施史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0元以下調整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如1畝違法用地,罰款額度由原來的最高萬元至萬元調整為萬元至66萬元,天價罰款是違法者難以承受的。
4.破壞耕地將面臨巨額處罰。對非法破壞耕地的行為,罰款額度由之前的耕地開墾費2倍調整為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增加了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處罰措施。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重點三:農民宅基地權益
新的《條例》將“宅基地管理”單列一節,在宅基地管理等直接關系農民利益的問題上,只做加法、不做減法。
5.保障宅基地用地指標和范圍。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
6.農村宅基地實行有償退出,牢記四個禁止性保障措施。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應當將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新的《條例》專門作出四個禁止規定: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重點四:土地征收程序
7.土地征收更加規范化。新的《條例》以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為核心,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細化規定,規范了征收了補償,明確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強化風險管控,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重點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8.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條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進一步細化:一是加強規劃管控。明確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規劃條件,明確“入市”土地界址、面積、用途、開發建設強度,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二是細化了入市程序、明確交易規則。規定土地“入市”需編制相應方案,雙方要簽訂書面合同,并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土地使用者應當及時支付用地價款,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入市”土地使用權再流轉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重點六:國土空間規劃
9.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布局。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新的《條例》在《土地管理法》關于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和編制要求的基礎上,用“國土空間規劃”取代原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了國土空間規劃的效力和內容,規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建設用地規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生態保護紅線等要求,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重點七:建設用地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流程
10.持續優化建設用地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流程。一是合并預審和選址意見書;二是減少審批層級,規定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刪去原來“逐級”上報審批的規定;三是簡化建設用地報批材料,將現行的“一書四方案”合并調整,按照“批什么就審什么”的要求,整合為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并明確了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對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審查的要點;四是明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審批中,主要是對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五是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決定權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法律主觀:在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最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是什么時候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以及引導城鄉統籌發展的政策導向,同時明確了在土地管理中,加強對農民合理土地權益的保護,體現出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尊重和保護。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將給開發商帶來什么1、集體用地將成為開發商拿地的新途徑。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了集體用地入市條件,為開發商進行集體用地開發打下了基礎。之前北京大興區等全國33個試點縣級行政區域,推出集體用地進入市場,但這些土地掛牌后并沒有受到市場的重視,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方面缺乏明確支持,存在不確定性,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出臺,將大大降低這種不確定性。一方面,開發商通過多種方式與集體用地的所有者合作,由于不需要經過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這個環節,同時地價款的支付時間也可以與村集體商議確定,這都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形成共贏。另一方面,由于集體用地在市場上可能會與城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招拍掛土地形成一定程度的競爭,也會有利于平抑過熱的土地市場價格。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仍有待出臺具體執行細則,而且集體用地開發可能存在大量的國有土地開發中沒有發現的新問題,開發商需要謹慎對待。2、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可能會大大提高開發商的開發成本。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集中修改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刪除征地補償“30倍上限”等內容,要求“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意味著以后征地,補償成本不僅可能會大大超過過去規定的“30倍上限”,而且還會出現很多不可控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拿地的難度。在這種環境下,開發商必須提高精細化運作的力度,協助政府做好征地工作,在合法合規的進行征收補償安置的基礎上,努力不增加不合理的成本和隱性成本,為項目提供較充分的利潤空間。3、村集體有可能會成為房地產開發的生力軍。在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一直存在著村集體開發的小產權房,除去部分占用農地、不符合規劃的土地外,仍有較大的開發量,以往由于法律不允許,這些開發完成的小產權房成為一個難題長期存在。而在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集體用地開了閘門后,這些村集體可以合法利用這些土地,有可能成為一支不可忽略的生力軍,進入房地產開發領域,與傳統的開發商相比,由于自身土地成本低,資金壓力小,他們更可以采取租售并舉的方式,將短期收益化為長期收益,開發模式也更加靈活多樣。村集體的這些優勢,明顯超過傳統的開發商。而開發商則可以通過代建、合作開發等方式,加強與村集體的合作,獲得新的發展良機。三、請問土地管理費是指什么?要交多少錢網友提問:我公司于2018年向村委簽下一份土地出讓合同,其中有一條每年要向村委繳納土地管理費用。關于土地轉讓有必要給村里交土地管理費嗎,這是不是合法的。請問律師土地管理費是什么?工業用地是必須要交的費用嗎?每年要交多少錢,可以分期付款嗎?律師回復:國土地管理部門從征地費中提取的用于征地事務性工作的專項費用。土地管理費實行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組織征用,包干使用。縣、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費,按一定比例上交給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征地服務所必需的費用。國有土地使用費是必須要交的,至于是不是每年都要交,得看你所簽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多少年,可以分期付也可以每年交,也可以一次性交完。
法律客觀:一、最新土地管理法何時生效還沒確定。雖說是草案,但還是在修改當中。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后,以新《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國務院制定出臺《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才能確定新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最低標準。二、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幾次我國《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來,已進行過三次修改。《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三、最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內容修正案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國務院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補償”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點,除上述刪除“上限”和增加社會保障之外,還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具體辦法。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對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在現行法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法律分析:1928年12月,中國共產黨頒布了其歷史上第一部土地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1998年8月2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施行。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順應此形勢,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頒布的第一部關于土地資源管理、全面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它的頒布是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轉折和管理體制的根本性改革,標志著我國土地管理工作開始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次修訂是在1988年,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提高了土地使用的效率。該次修訂的一大改變在于對土地有償使用已問題的闡述,更加適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這次修訂取得了歷史性的進步,深刻踐行了從實際出發、大膽改革的原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并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在這個文件中,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加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措施,決定在凍結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同時,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工作,同時也提出了修訂《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則。2004年,《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進一步明確征地制度內涵。8月28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是將《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二是將其他條款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四次修訂,規定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訂主要修改第47條,征地補償擬刪除“30倍上限”,明確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同時增加社會保障補償的具體內容。土地法,是指國家調整土地所有、占有、經營、使用、保護、管理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目的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土地經濟利益,有利于穩定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統治。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幾方面含義:(一)土地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規范。(二)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土地法律規范,對全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對違反土地法律規范的行為,必須依法處罰,以保證國家土地法律的貫徹實施。(三)土地法調整的對象是人們在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土地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土地關系,包括土地所有關系,使用關系、收益分配關系,權利義務關系等。(四)廣義上的土地法是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個特定的土地法規,如土地管理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第八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法律客觀:一、新土地管理法是否已經開始實施征地補償標準規定每兩年調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調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有望2013年執行。二、征地補償標準修改內容20131、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進行首次審議,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草案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草案在補償內容方面,除現行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之外,將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在補償落實方面,草案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征地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并嚴格征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批準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征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2、修正草案刪除征地補償30倍上限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草案刪除了現行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3、草案增加了社會補償的具體內容草案在現行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草案著力保證公平補償原則的落實和補償制度的實施,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的規定。草案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4、征地范圍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重點修改了涉及征地補償的第四十七條,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的具體內容,并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征地程序的規定。不過,除此之外,公共利益范圍的界定、城鎮住宅70年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集體土地能否入市、存量建設用地、土地審評制度、農村土地制度等重要內容,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均未涉及。專家認為,征地補償固然重要,但若能明確征地范圍,對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征地作出定義,那政府就可以不干預土地價格,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才能夠真正在經濟上得到實現。在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對征地的范圍界定得太寬。也就是說,不論是出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用地,一律都采用了政府征收的方式,把土地變成國有。這樣一來,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侵犯農民的土地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第十條又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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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延成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