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生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本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并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權利,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的職責,及時排除重大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義務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為了消除這些因素的存在,排除隱患,就要設法及時發現它,進而采取消除的措施。這就需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安全檢查根據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的檢查和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檢查兩種形式。其中,尤以生產經營單位的自查最為常見和普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一般來說,安全檢查主要涉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的運行狀態,從業人同是否具備應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標準以及是否有其他事故隱患等。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報告義務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可以處理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如發現勞動者沒有穿戴安全防護用品,應當立即要求其改正;對于不能當場處理的安全問題,如安全設施不合格,需要改建等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法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應該立即將這一情況報告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負責人,報告應當包括安全問題發現的時間、具體情況以及如何解決等內容。有關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應當將安全檢查的情況,包括檢查的時間、范圍、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都詳細地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檔案,作為日后完善相關制度的參考或者發生事故時作為調查事故原因的依據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已經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負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可能由于各種原因,采取不予處理或者不立即處理的措施,如針對有些重大隱患的整改需要大量資金,單位難以承受,主要負責人不愿投入,也不采取相應措施;也有一些重大事故隱患,主要負責人主觀上僥幸心理,認為不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行動上采取拖延緩辦措施。針對這些情況,本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這是法律賦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權利。同時,還規定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里講的依法及時處理,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安全生產法四十六條司法解釋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安全生產法46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是什么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內容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安全生產法 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怎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二十五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滬高院房屋拆遷補償分割若干介答2025,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安置補償條例:今日拆遷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四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三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二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一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二十四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四十一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三十五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三十四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二十二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二十四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二十一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五十四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三十一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九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八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法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