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工作匯報材料范文,林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在林地糾紛中,最有利的證據主要包括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等。這些證據能夠有效地證明林地的權屬和使用情況,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有力的支
在林地糾紛中,最有利的證據主要包括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等。這些證據能夠有效地證明林地的權屬和使用情況,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有力的支持。
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能夠明確證明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在處理林地糾紛時,當事人應當首先提供此類證據,如林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
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這些文件能夠證明林地的合法使用權,如征地批文、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等。當事人在糾紛中提供此類證據,可以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張。
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達成協議,明確林地的權屬和使用情況。這種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當事人在提供此類證據時,應當注意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除了上述證據外,當事人還可以提供其他相關證據,如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等,以輔助證明自己的主張。在收集證據時,當事人應當注意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確保證據能夠被法院采納。
總之,在林地糾紛中,當事人應當積極收集有利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同時,也應當尊重事實和法律,遵守訴訟程序,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決糾紛。
一、山林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是什么1、山林糾紛最有利的證據如下:(1)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等等。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二、山林糾紛需要什么資料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
法律分析:1、如果是同一集體內部個人與個人或個人與本集體的權屬糾紛,當事人應向當地鄉鎮政府提出確權申請,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鄉鎮政府作出確權決定;2、如果是同一鄉鎮內集體與集體發生的權屬糾紛,當事人(需是法定代表人)向當地鄉鎮政府提出確權申請,當地鄉鎮政府組織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鄉鎮政府提出調處意見呈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確權;3、同一縣(區)內跨鄉鎮發生的集體與集體的權屬糾紛案件,由當事人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確權申請,然后由縣級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調處,縣級有關主管職能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確權;4、其他的跨縣、跨市、跨省的案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由有處理權限的人民政府進行確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糾紛最有利證據主要包括: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書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收、劃撥、出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一、山林糾紛的有效證據有哪些1、山林糾紛的有效證據如下:(1)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二、林地確權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1、由林權的權利人提出申請;2、填寫好申請表、提交權屬及其身份證等相關的材料;3、鄉、鎮人民政府初審;4、縣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受理并審查;5、申請的材料齊全且符合有關規定就予以受理;若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有關的規定,即暫緩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6、如果通過受理,林權登記機關組織勘界組將進行林權外業現場勘查;7、對林權擬登記內容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8、公示沒有異議的就準予林權登記;9、公示有異議的組織進行調查核實,異議合法且有效的,將不予林權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異議不合理的,將準予林權登記,并對異議人書面說明理由;10、經過縣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登記;11、按照統一的林權登記信息管理系統進入微機錄入,打印出林權證;12、核發全國統一式樣林權證,且對原林權證進行注銷,并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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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博涵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