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啟動的拆遷,能不能按今天的房價補?,實踐中,許多被征收人都在咨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時提出了這樣的疑問、主張,雖然拆遷項目是__年啟動的,但征收方一直沒能和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其所出具的評估報告我也不認可,如今房價暴漲,
實踐中,許多被征收人都在咨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時提出了這樣的疑問、主張,雖然拆遷項目是__年啟動的,但征收方一直沒能和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其所出具的評估報告我也不認可,如今房價暴漲,是否應當按照時下的市場價格來確定我的補償標準呢?這個事兒,被征收人還真不能想當然,答案是非常確定的……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首先要指出的是,十年前的拆遷項目想按照今天的價格補償,原則上是不可能的。
從法律層面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明文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0條也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由此可知,依據法律的規定,只要房屋征收決定下達,評估時點就是一個被固定的點。
即便項目由于各種客觀原因長期拖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評估標準,都只能按照這個固定點的市場價格來確立,而不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調整變化。
而從社會現實層面來講,被征收人的這種想法就更是不可能實現的了。
須知,在當前征收領域的復雜環境下,因對征收補償不滿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按期搬遷的被征收人可謂比比皆是,拖成“釘子戶”的也并不罕見。
倘若在法規、政策層面開了這樣一個“口子”,那么對于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就是不公平的,拆遷工作的公平、合理性也就無從保證了。
唯一的例外情況是,當政府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實施違法強拆后,被征收人起訴強拆違法后申請行政賠償。
根據最高院對于許水云案的再審判決,此時的行政賠償數額計算時點就不再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了,而是“實際賠償決定作出之日”,以保障被征收人因房屋遭違法強拆所導致的補償權益損失。
但這種情況的出現是以政府的行政行為被判違法為前提的,如無此前提,則不涉及賠償問題,補償中的“時點”仍然是不會變化的。
事實上,任何一個拆遷項目,都有其專門用于補償安置的經費保障。
《條例》第12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實踐中,確實有一些項目由于進展不順利等原因而陷于停滯,甚至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
真到了這一步,結果未必對被征收人是有利的。
看著別人都走了就剩下自己,這個感覺,經歷過的朋友一定不會說太好。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最后想指出的是,被征收人選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也是有其“合理期限”的,一般一次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期限是2年。
而如果在一定期限內案件始終沒有進展,隨著時間的推移,再取得重大突破的可能性將會變得微乎其微。
久拖不決,對于被征收人來說未必是好事;所謂“拖下去”才能有希望,也是在合理的期限內,其目的是通過程序匡正征收方的違法征收行為,爭取本應屬于被征收人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補償。
拆遷人應按規定給予被拆遷人補償,拆除違建和超期臨建不補償;補償方式可為貨幣或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根據房屋評估價格確定;非公益房屋附屬物貨幣補償;公益房屋重建或貨幣補償;租賃房屋解除租賃關系或安置補償;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安置房;產權不明確的提出補償方案;抵押房屋依法執行;支付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助費;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停產停業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
1、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3、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4、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5、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6、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7、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8、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9、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10、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11、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12、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結語
拆遷人依法應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違章建筑和超期臨建不予補償,未超期臨建應適當補償。補償方式可為貨幣或房產調換,貨幣補償根據房屋評估價格確定。拆遷公益事業房應重建或貨幣補償,非公益房附屬物貨幣補償。租賃房解除租賃關系或安置需補償。拆遷人應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安置房。產權不明確的房屋需提出補償方案并辦理證據保全。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執行相關法律。搬遷補助費應支付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根據情況支付。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若延期責任在拆遷人,應增加相應補償費用。停產、停業由拆遷非住宅房屋引起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租房子20年了動遷了有補償,應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兼顧對房屋使用權人安置。房東與租戶解除租賃關系的可以給予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市場單價×80%+價格補貼)×建筑面積;房東與租戶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給予安置補償,支付安置費和搬遷費、家電移機損失費與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費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十年前拆遷
●十幾年前拆遷
●十年后拆遷
●十年前拆遷糾紛現在打官司會不會影響結果
●20年前拆遷
●十年前動遷有問題現在去找誰
●拆遷十年了,現在要求補償有失效期嗎?
●十幾年前拆遷
●拆遷十年后又二次拆遷
●以前的拆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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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頭條-10年前啟動的拆遷,能不能按今天的房價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