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的土地和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但就拆遷安置問題與征收方無法達成一致,不料征收方直接強拆房屋,隨后以張先生的名義在銀行開戶存入補
張先生是四川某村的村民,在該村擁有土地及房屋。某日,市政府決定實施中心城區飲用水源地遷建和供水保障工程,并將該項目納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隨后征收方制定紅線圖,發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張先生的土地及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
由于就拆遷安置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征收方向張先生送達告知書,要求其限期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逾期將按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法定程序依法采取保護性施工,對建筑物依法強制拆除。
隨后,征收方向張先生送達《領款通知》,組織人員隨后對張先生的涉案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拆除房屋后,征收方以張先生的名義在銀行開戶存入補償款。張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的強拆行為違法。
房屋突遭強制拆除,張先生的損失慘重,咨詢律師后了解若想獲得合理賠償,到當務之急便是需要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案件起訴到一審法院過程中,受到阻礙。一審法院認為,飲用水源地遷建和供水保障工程屬于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征收方可以先行用地,其基于搶險救災項目拆除張先生涉案房屋屬于先行用地的整體行為,亦不適用行政強制法的普通程序規定。因此,征收方對張先生作出相應的安置補償后,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訴。四川省高院認為,征收方并未提交證明按突發事件應對程序采取過突發事件確定、向社會發布預警、報備和解除警報等應對措施的證據。因此,其拆除涉案房屋是出于搶險救災應急需要而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征收方強拆張先生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但行政機關必須要證明當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突發事件。
圣運律師曾代理過一起類似的真實案例,很具有代表性。貴州畢節的曲先生房屋面臨征收,在征收補償談不攏之際,有關部門告知曲先生,曲先生居住地出現了山體裂縫,經相關部門鑒定確認存在自然地質災害,在持續降雨的引發下,發生滑坡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都大,當務之急要馬上拆除曲先生的房屋。曲先生不禁疑惑,拆房到底是為了加快征收進度還是減少危險。隨后,曲先生的房屋便被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了。
對于以“解危排險”名義征收拆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發布的典型案例(2015)九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書》中給出了明確指引。在房屋征收項目中,程序違法是一種常見的違法形式……政府部門為了節省工期,對于已經啟動征收程序的房屋,錯誤地采取危房鑒定和強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規避補償程序,構成程序濫用,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此種借緊急避險為由行違法強拆之實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訴行為,彰顯了行政訴訟保護公民產權的制度功能。
為了保護公共財產人身權益,行政機關可以出于“解危排險”名義進行拆房,在一定情況下,是被許可的。但是有一項重要前提——不得不的情況下。
這就意味著,房屋必須要在不得不拆除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在前述案件審理過程中,拆除部門均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拆除行為的緊迫程度,最終被法院判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