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中仲裁與訴訟有什么區別,1、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1)啟動的前提不同。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
1、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1)啟動的前提不同。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后。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征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2)受案范圍不同。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3)管轄的規定不同。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4)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而訴訟之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但是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審判員回避,或者要求將審判由簡易程序(只有一位審判員)轉入普通程序(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
2、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法律適用】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啟動的前提不同。
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后。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征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第二,受案范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第三,管轄的規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合同仲裁和合同訴訟的區別在于合同仲裁是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之上的;但是合同訴訟只要有一方申請就是可以的。如果仲裁事宜超過了仲裁機構的范疇就是無效的。
一、仲裁條款是否有效力由法院裁定嗎
關于仲裁條款的效力,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時,一定要依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一般就是有效條款。
在仲裁協議中必須約定以下三項內容:
一是要有明確的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這部分內容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通常是提出雙方當事人有權在糾紛發生后,向某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不要在條款中既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又約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仲裁條款被視為無效。
二是要有仲裁事項。即提出對什么內容申請仲裁。
一般要明確對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什么糾紛申請仲裁。如合同當事人屬長期合作關系,雙方在前一合同尚末履行完畢時又簽訂了含有仲裁條款的新合同,且兩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這樣會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部分在仲裁管轄范圍內,一部分在訴訟管轄范圍內,所以一旦發生合同爭議,就會出現合同當事人既要進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訴訟的情況。故為防止類似問題的產生,合同當事人在約定仲裁協議時,應將對前期沒有約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并寫入新合同爭議條款中。
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雙方必須選定某一個仲裁委員會,就是說所選的仲裁委員會必須有明確的名稱,并在仲裁條款中寫明所選定的是哪一個仲裁委員會。如果僅約定仲裁地點而沒有約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或者約定兩個仲裁委員會的,則視為沒有選定仲裁委員會。
因合同產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民事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但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前提是雙方約定了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電力部門施工糾紛怎么處理
1、協商
如果發生供用電合同糾紛,用電方與供電方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就供用電合同糾紛問題進行討論,協商賠償或者違約事宜,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一致,則可以私下解決。
2、調解
發生供用電合同糾紛如果協商未果的話,可以申請調解。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3、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根據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4、訴訟
如果上述方法都無法解決供用電合同糾紛,那就只能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案的法定審理程序,交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如果選擇訴訟解決的話,應該收集并保存好證據,來贏得勝訴。
二、兄弟宅基地拆遷糾紛該怎么辦
(一)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1.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3.強制拆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不當行為的風險
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合同糾紛中仲裁與訴訟有什么區別呢
●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
●仲裁和訴訟有何區別和聯系
●合同里訴訟和仲裁的區別
●仲裁和訴訟的異同
●仲裁和訴訟的異同點
●仲裁與訴訟異同
●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
●仲裁和訴訟有何區別
●仲裁和訴訟的差異
●棚戶區改造和拆遷有什么區別?,棚戶區改造是要拆遷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城中村改造補償標準,城中村改造和拆遷有什么區別: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城中村改造補償依據是什么,城中村改造和拆遷有什么區別: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土地征用和租賃有什么區別,土地征用和租用的區別: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城中村改造補償標準,城中村改造和拆遷有什么區別: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征地和拆遷的區別,土地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不動產證和大紅本有什么區別,不動產權證和大紅本一樣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城中村改造補償標準范圍,城中村改造和拆遷有什么區別: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土地征收和征收土地有什么區別?,土地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有什么區別?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有什么不同嗎: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公房拆遷是如何補償實例?公房拆遷和私房拆遷補償有什么區別: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宅基地跟土地證的區別?宅基地證與土地證有什么區別: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公房拆遷和私房拆遷的區別是什么,企業拆遷和個人拆遷有什么區別?:今日拆遷補償在線咨詢
●拆遷公司和拆除公司有什么區別,公房拆遷和私房拆遷的區別:今日拆遷補償在線咨詢
●征收與拆遷有什么區別,農村耕地征收與拆遷的區別是什么:今日拆遷補償在線咨詢
●棚改和拆遷有什么區別,舊城改造和棚改的區別:今日拆遷補償在線咨詢
●征地補償和拆遷有什么區別,安置費和拆遷補償費什么區別:今日拆遷補償在線咨詢
●拆遷補償和安置有什么區別,拆遷安置房還有補償嗎拆遷安置房有補償嗎:今日拆遷補償在線咨詢
●承包地和自留地有什么區別?土地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區別是什么: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農村房屋拆遷和城市房屋拆遷的補償有什么區別,城市房屋和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真的是天差地別嗎:今日拆遷補償在線咨詢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頭條-合同糾紛中仲裁與訴訟有什么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