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位安排與不同派遣公司輪流簽訂勞動合同,補償年限該如何計算,被單位安排與不同派遣公司輪流簽訂勞動合同,補償年限該如何計算
派遣員工去外地工作的合法性取決于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工作地點和服從調動,公司調動不違法;否則,派遣員工去外地工作是違法的。公司可以采取績效管理,但必須合法合理。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相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提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包含單位信息、員工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時和休假、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法定事項等。
法律分析
公司派遣員工去外地工作合不合法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首先要看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關于約定工作地點的條款,以及簽的勞動合同里面的工作內容有沒有寫明,如果有寫明服從單位的工作調動的話,公司調動不違法,那么員工不服從的,單位是可以辭退的,畢竟員工違反合同約定,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公司派遣員工去外地工作是不可以的,是違法的。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管理章程和辦法,公司為了提高盈利水平,調動員工的積極性,采取績效管理的方法是無可厚非的,但必須做到合法合理。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拓展延伸
派遣員工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安排員工到其他公司工作?
在派遣員工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通常沒有權力直接安排員工到其他公司工作。派遣員工合同的解除意味著派遣關系的終止,用人單位不再對派遣員工負有雇傭責任。因此,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安排員工到其他公司工作。然而,如果員工自愿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并與其他公司達成了新的雇傭關系,那么用人單位可以協助員工進行轉崗或推薦。在任何情況下,合法權益和勞動法規定應受到尊重,雙方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協商和處理。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派遣員工去外地工作的合法性取決于具體的實際情況。如果勞動合同中有關于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的約定,并且員工違反了合同約定,公司對員工的解雇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相關條款,那么公司派遣員工去外地工作是違法的。在解決勞動爭議時,雙方都有責任提供相關證據。用人單位應提供與爭議事項相關的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在派遣員工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無權直接安排員工到其他公司工作,但可以協助員工進行轉崗或推薦。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雙方都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理解如下:勞務派遣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公司不能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下的合同,如果不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任。
那么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哪些區別呢?
區別如下:
1、合同性質不同。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
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律師在此提醒各位小伙伴們,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一旦要注意區分勞務派遣和勞動合同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集體土地被單位侵占怎么辦,侵占集體土地如何處理: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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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被單位安排與不同派遣公司輪流簽訂勞動合同,補償年限該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