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內容如下: 以竊取、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內容如下: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主旨
本條是關于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條共分兩款。
釋義和理解
本條規定的“軍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不能對外公開并直接關系到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的事項。如,國防和戰斗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軍事部署,作戰和其他重要軍事行動的計劃及其實施情況;戰備演習、軍事訓練計劃及其實施情況;軍事情報及其來源,通信、電子對抗和其他特種技術的手段、能力,機要密碼及有關資料;武裝力量的組織編制,部隊的任務、實力、素質、狀態等基本情況;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配備情況和補充、維修能力,特種軍事裝備的戰斗技術性能;軍事學術、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軍事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和儲備等情況。對于軍事秘密的范圍和等級,有關法律、法規、條例中有具體的規定。
第一款是關于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犯罪及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不論是采取秘密竊取,還是刺探、收買方式獲取軍事秘密的,都可構成本罪。根據本款的規定,對于以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里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非法獲取了大量的軍事秘密的,非法獲取了重要的軍事秘密的,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手段特別惡劣的等情況。
第二款是關于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犯罪及處罰的規定。這里規定的“非法提供”,是指軍事秘密的持有人,將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軍事秘密以各種方法,通過各種渠道將軍事秘密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行為。軍事秘密一旦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所掌握,對國家的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都有很大的危害,因而本款對這種行為規定了比非法獲取軍事秘密更為嚴厲的刑罰。應當注意的是,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已規定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考慮到犯本條規定的犯罪的主體是軍人,且提供秘密的內容不是一般的國家秘密,而且是軍事秘密,對國家的國防利益危害嚴重。從軍法從嚴、軍人從嚴出發,有必要另行規定處罰,因此作了本款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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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臨律-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