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許昌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自2022年5月29日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許政辦 [2022] 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
河南省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許政辦 [2022] 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許昌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22年5月29日
河南省許昌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滿足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多元化住房安置需求,妥善解決拆遷未安置等房屋征收遺留問題,切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豫政辦〔2016〕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本實施辦法適用范圍為:魏都區、建安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
第二條 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給被征收人重新購置房屋的結算憑證。房票樣式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一制定。
第三條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補償安置權益貨幣量化,按雙方約定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政府組織建設的安置房的房屋安置行為。房票安置應以被征收人的自愿選擇為基礎。
第四條 房票票面金額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的總金額,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規、政策中規定的產權調換貨幣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獎勵等。各實施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充分征求群眾意愿的基礎上,自行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定房票票面金額的計算細則。
第五條 房票實行實名制,核發對象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得買賣、抵押、質押、非法套現,非直系親屬、非配偶間不得贈與使用。
第六條 魏都區、建安區人民政府及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為房票安置具體實施主體。房票實施主體負責本區域內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組織實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各級住建、發改、財政、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司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順利推進。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通過公平協商、公開競價等方式,組織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度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房票安置。負責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房票安置的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提出申請,明確接受房票安置的具體現房房源(須是現房或主體完工的預售商品住房、商業門面、公寓、寫字樓,且從進入“房源超市”之日起6個月內具備交房條件,因疫情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達不到交付條件的,按照時間進行順延)、價格優惠幅度,簽訂房票購房協議,建立“房源超市”,定期公布房源信息,確保公正、公平、公開。政府投資建設的安置房(具備辦理不動產登記各項條件)納入“房源超市”。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跨區購買納入“房源超市”內的房源。
第八條 房票安置制度實施后,新征收項目按相關政策不再新建安置房,原則上使用房票安置,從“房源超市”中購買,過渡費發放截止時間點為交房之日。對已拆遷并明確安置點或安置房正在建設的征收項目,各區應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由群眾自行選擇是否采用房票安置方式。同時,鼓勵其他已拆遷未安置群眾,選擇房票安置,房源從“房源超市”中選定。
第九條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與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二)被征收人在約定時間內搬遷,領取搬遷證明和房票;
(三)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持房票、征收補償協議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政府投資建設的安置房建設主體簽訂商品房銷(預)售合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政府投資建設的安置房建設主體與征收人協商辦理房票結算相關業務。
第十條 房票安置所需資金由實施主體負責籌集,應加大財政保障支持力度。各房票安置實施主體要對房票安置資金實行閉環管理,專項用于房票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購房款,購房款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額的85%,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額的,余額部分由征收人于購房合同生效并完成預告登記之日起30日內支付被征收人。
第十二條 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商品房銷(預)售合同、房票結算證明等,向征收人申請辦理房票兌現結算手續。結算方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并完成備案之日起2個月內撥付房票金額的60%;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1個月內再撥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3個月內撥付。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期搬遷且在領取房票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住宅房屋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征收人按房票價格的5%給予獎勵(新購房屋價格低于房票價格的,按新購住房價格的5%給予獎勵);被征收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安置補償,按期搬遷且在領取房票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住宅房屋的,按照“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的原則,由征收安置主體制定房票獎勵標準,原則上不得高于房票價格的5%。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領取房票之日起12個月內未使用房票的,既可申請征收人根據房票價值折算為房屋征收貨幣補償費用,也可申請延長房票使用期限,但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被征收人申請延長房票使用期限的,不再享受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房票安置獎勵。
第十五條 征收人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嚴禁弄虛作假、套取房票資金,或擅自突破規定標準發放房票。對造成經濟損失或較大負面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征收人采用房票安置后轉換出的土地,納入政府儲備土地,依據城市規劃,出讓時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享受安置用地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對采用房票安置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房票安置的面積可以按相關規定依法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征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通過房票安置調整的地塊,在大氣污染管控中享受省市重點項目或民生工程項目待遇,不強制采用裝配式技術建設。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按照本實施辦法選擇房票安置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
第二十條 對使用房票票面金額購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正常申請商業銀行貸款。被征收人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且符合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條件的,可以辦理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購房(公積金貸款)手續;被征收人的配偶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可作為共同還款人,使用公積金提前還貸或逾期還貸。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購買商品住房后,憑不動產證書或經備案的商品住房購買合同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可按照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辦理入學等手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房票安置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子女可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原被征收拆遷住宅片區所在學區的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各區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征收人按約定終止其參與房票安置資格,并依法采取信用懲戒等相關措施:
(一)弄虛作假,或提供不實信息的;
(二)非法套取房票補償資金的;
(三)銷售商品房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借機漲價、捂盤惜售的;
(五)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持房票購買人發生購房糾紛的,由當事人按照購房合同約定解決。
第二十四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房票核發結算系統,各區統一執行核發及結算業務。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許昌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許昌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等棚戶區改造工作四個文件的通知》(許政辦〔2017〕2號)中《許昌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安置房票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河南省《許昌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鼓勵引導棚戶區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河南省《許昌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22年未做修訂繼續沿用2017年施行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拆遷補償補償標準標準?許昌縣蘇橋鎮拆遷補償:今日在線補償標準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頭條-河南省《許昌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自2022年5月29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