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最新版即將公布實施,已于2021年12月8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河北省承德市司法局關于《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河北省承德市司法局關于《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市住建局起草了《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送審稿)》送我局審查。按照工作程序,我局對送審稿進行了初步審查修改,形成了《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人士可以在2022年1月7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發送電子郵件:cdslfsc@163.com
2. 傳真:0314-2050252
3. 通信地址: 河北省承德市司法局立法與合法性審查處(承德市司法局310室,郵編:067000,請在信封上注明“規章反饋意見”字樣。
承德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8日
河北省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三條【公平補償】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條【遵循原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及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協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的房屋征收項目,具體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 承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由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的監督指導,規范其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七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委托協議書應當明確委托范圍、權限、期限、費用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培訓考核】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對全市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業務等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第九條【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房屋征收情形】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條【規劃計劃】 依照《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征收報送材料】 依照《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有關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出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文件;
(三)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文件和征收范圍圖;
(四)涉及專項規劃的,由相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該規劃的證明文件;
(五)由本級財政部門出具的擬征收范圍內的補償資金足額到位的證明;
(六)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報告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征收范圍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范圍,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禁止行為】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一)新建、改建 、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單位暫停辦理分割轉讓、分戶、戶口遷入以及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調查登記內容】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下列內容進行調查登記,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調查登記和預評估: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被征收房屋土地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物、附屬設施等情況;
(五)未經不動產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等情況;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轉讓等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等情況;
(九)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況;
(十)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使用性質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筑面積,以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為準。不動產登記簿未登記使用性質的,根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確定或者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七條【合法、違法、臨時建筑物認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由相關職能部門出具認定和處理意見。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征收補償方案內容】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項目預評估、征收規模等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征收期限;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室型、面積等;
(六)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攤補貼系數;
(七)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八)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費標準;
(九)獎勵和補償標準;
(十)簽約期限;
(十一)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生態環境、財政、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
雙橋區、雙灤區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前,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接受指導。
第二十條【公開征求意見】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本級政府網站上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門同時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直接征求被征收人意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組織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限結束后15日內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舊城區改建意愿征詢】 符合《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在公平補償的前提下,85%的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第二十二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三條【房屋征收補償費用】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顚S?。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監管,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生態環境、財政、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雙橋區、雙灤區征收房屋15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其他縣(市、區)征收房屋75戶以上的,應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以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啟征時間、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主要內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決定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向市人民政府備案,徑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七條【征收補償事項】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房屋價值評估】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和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布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征收人從中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公開確定,并將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九條【評估結果復核】 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出具鑒定結果。對鑒定結果仍有異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建,其成員由房地產估價師、城市規劃和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
第三十條【臨時建筑補償】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或者經批準但未規定期限且使用時間未超過2年的臨時建筑,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其房屋重置價乘以折舊系數評估確定。
第三十一條【補償選擇】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符合《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需要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三十二條【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償款。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貨幣補償款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貨幣補償款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在交付房屋時,結清差價款。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體情況給予公攤補貼。雙橋區、雙灤區人民政府征收住宅平房產權調換到多層住宅樓房的公攤補貼系數為0.37;征收住宅平房產權調換到高層住宅樓房的公攤補貼系數為0.47;征收多層住宅樓房產權調換到高層住宅樓房的公攤補貼系數為0.10。其它縣(市、區)人民政府征收住宅房屋公攤補貼系數的具體標準可以自行制定。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平均價格結合樓層等因素評估確定。
第三十三條【征收公房貨幣補償】 征收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未享受過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款的20%支付給被征收人,8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其他房屋已按規定面積標準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款的80%支付給被征收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已按國家房改政策購房,但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其不足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20%支付給被征收人,80% 支付給房屋承租人,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80% 支付給被征收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四條【公租房調換】 征收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用被征收房屋補償款購買同等價值的房屋,由被征收人用于安置原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五條【非住宅直管公房】 征收非住宅直管公房,被征收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或者被征收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低保戶安置房保障】 征收住宅房屋,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50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差價。
第三十七條【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參照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標準執行。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被征收人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并自行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建設工期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合理建設工期:6層以下為20個月,7層至11層為24個月,12層至24 層為30個月,25層以上為36個月。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水平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八條【超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助費】 過渡期限超過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或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日起,以規定標準為基數,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1. 逾期6個月以內的增加25%;
2. 逾期滿6個月至12個月增加50%;
3. 逾期滿12個月至24個月增加75%;
4. 逾期滿24個月以上增加100%。
(二)對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或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以規定標準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1. 逾期12個月之內的,按規定標準50%計發;
2. 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按規定標準75%計發;
3. 逾期24個月以上的,按規定標準100%計發。
第三十九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征收房屋致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
(一)征收生產性用房、營業性用房,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稅務部門確定的經營者上年度所在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給予6個月的補償。
(二)停產停業職工工資補償費,根據企業實有職工人數和上年度職工工資標準,支付6個月職工工資補償費。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建筑面積、租賃價格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6個月支付;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期限支付,也可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場所,供被征收人經營。
(四)征收前已經停產停業的企業,根據企業上年度在社會保障機構登記繳納養老保險金的職工人數和金額,一次性補償12個月養老保險金。
第四十條【抵押房屋征收】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規定,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協議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結構;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結算方式等;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結構、差價結算方式;
(五)搬遷期限、過渡期限、過渡方式、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
(六)停產停業損失等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九)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舊城區改建補償協議簽約率】 符合《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加生效條件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80%以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80%以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
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第四十三條【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規定,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內容包括《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事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確定的搬遷期限應當不少于15 日。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救濟途徑】 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被征收房屋注銷登記】 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應當將不動產登記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一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未經批準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項目單位,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責令其停止征收行為,并通知行政審批等主管部門停止對其辦理項目審批手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臨律-河北省《承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最新版即將公布實施,已于2021年12月8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