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廣西賀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賀政規〔2019〕8號 各縣(區)
廣西賀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賀政規〔2019〕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處級以上單位:
《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賀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廣西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整完善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方式,規范征收管理和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二條 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東至:馬尾河及八步區古柏村,南至:廣賀高速公路,西至:西環路,北至:永賀高速支線)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的,按《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條 《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所稱征收人是指八步區、平桂區人民政府(簡稱“城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機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管理、協調、指導、檢查、結算審核工作;城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市、區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支持征收人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住房補償安置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做到被征收人、征收房屋面積、征收補償、安置等有關事項公開,接受監督。
(二)實事求是、合理認定原則。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對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認定,依法保護合法權益和依法處置違法建設相結合。
(三)先簽先選原則。先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有優先選擇安置房權利。以一定時間為階段,以批次抽簽方式確定選房次序。
第二章 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方式
第六條 廣西賀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行住房置換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房屋被征收人可根據自身的家庭情況,自由、自愿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兩種組合的方式,在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安置區域內進行安置。
第七條 廣西賀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住房置換補償安置方式
(一)住房置換定義。住房置換是指房屋征收人根據被征收人原有主房(一戶一宅)的建筑面積按照一定比例在安置區域內提供建成的住房,以實物形態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
(二)置換住房產權性質。征收人提供置換的住房為全產權毛坯商品房。
(三)住房置換標準
1.被征收人選擇住房置換的,按照經認定的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積進行置換。具體置換標準為:一層建筑面積按1:1.3進行置換、二層及以上建筑面積按照1:1.1進行置換(置換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
2.對家庭人口多且原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小,按照置換比例所置換的住房滿足不了居住條件的,可以按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積,由被征收人選擇最接近人均25平方米的戶型進行安置。對安置房超出人均2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賀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及安置標準規定的“混(合)磚結構房(全裝飾)”補償標準單價進行購買。
3.對家庭人口人均住房面積達到25平方米而不足50平方米的,為滿足長期住房需求,可以按照人均50平方米的標準選擇購買最接近安置面積的戶型房。
第八條 安置住房差額面積結算方式
(一)第七條第(三)項第2點規定以外,被征收人所選擇的安置房面積超過或不足安置住房面積的,超過或不足安置部分的面積,按照安置片區安置房建設成本價格進行差價結算(各安置片區安置房建設成本價格另行公布)。
(二)被征收人在應安置住房面積范圍內,按照安置房源自主選擇戶型和套數,應安置面積剩余部分已達到最小戶型的50%(含50%)以上,可再選擇一套最小戶型住宅進行安置,超出安置面積部分按安置片區成本價格購買。
第九條 住房置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被征收人可以選擇住房置換和貨幣補償安置相結合的方式,產權置換住房面積、貨幣補償面積由被征收人確定。貨幣補償按照置換住房的片區成本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條 安置人口認定
廣西賀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家庭戶和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原則上以項目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止,在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登記的家庭戶和人口數為準。但有三類情況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不管是否在戶籍簿上,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實際已死亡人口,不列入安置人口。
(二)不在戶籍簿上,但具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列入安置人口:
1.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義務兵或現役12年以內的士官軍人;
2.原有常住戶口的在讀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和其他具有合法辦學資格院校的學生;
3.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前,原有常住戶口成員依法婚嫁、生育增加的人員;
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婚且雙方尚未生育有子女的,可增加1個安置人口;
5.其他依法依規可以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三)在戶籍簿上,但具有下列特殊情形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非直系親屬戶籍登記在被征收人戶籍內,但不屬于被征收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2.《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享受了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
3.其他依法依規不能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第十一條 住房商鋪安置
(一)征收農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宅房屋的,給予住房商鋪安置。
(二)商鋪按照家庭人口在安置區內的商鋪中統一安排,一層商鋪安置建筑面積為人均4平方米,二層及以上層數商鋪安置建筑面積為人均8平方米。不選擇商鋪安置的,可以選擇住宅房屋進行安置,按人均12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安置。選擇商鋪安置和不選商鋪安置而置換成住宅房屋安置或商鋪安置選擇貨幣補償的,均在住房置換安置建筑面積內按照人均4平方米扣減。
(三)選擇安置的商鋪超過或不足應安置面積的,超過或不足安置部分的面積,按照商鋪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差價互補。
第十二條 廣西賀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有產權證的,補償安置面積以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準。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被征收人必須提交不動產證件(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證件)。
(二)被征收房屋無產權證的,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原則認定。農民房屋在符合“一戶一宅”、“建新拆舊”政策且沒有被相關部門依法認定為“兩違”建筑的由征收人合理認定。有準建證的,依據準建證等批準建筑面積結合被征收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認定,超出原批準建設面積的部分,不予住房安置,可以按照房屋征收時段執行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三)無住房但屬于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按人均25平方米標準按照成本價給予購買房屋指標。
(四)在原始主體房外、樓頂自行搭建的建筑物、附屬物,經認定為違章建筑的不予補償和安置。對沒有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的,給予適當補償,不予安置。
第三章 產業發展用地實物安置
第十三條 為結合征收房屋進行的商鋪安置,解決被征地農民產業發展用地內部分配難、利用意見不統一、利用難、效益低的問題,今后在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征收農用地原則上不再安排產業發展用地,采取產業商鋪或住房進行安置。
(一)按照征收農用地面積,由被征地農民自由選擇安置商鋪或住房。選擇一層商鋪的按10平方米/畝進行安置,選擇二層及以上商鋪的按20平方米/畝進行安置,選擇住房安置的按照25平方米/畝進行安置。
(二)已征收土地未辦理產業發展用地產權證的,可以申請退出產業發展用地安置,置換為產業商鋪或住房安置。
(三)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將位于中心城區已經征收、正在征收或準備征收的農用地進行一次性安置,經征收人審核符合一次性安置條件的,雙方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書。
(四)產業商鋪可以與住房安置商鋪合并在同一區域內進行安置。
(五)自愿選擇產業發展用地貨幣補償的,按照賀州市產業發展用地貨幣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章 安置住房、商鋪管理
第十四條 商鋪運營管理
(一)商鋪面積可以單獨辦理產權證,或者與他人組合辦證,但應當符合規劃商鋪單獨分割條件。達不到單獨辦證的,可以由被征收人組建的公司或委托物業公司等方式進行統一運營管理。
(二)商鋪的交付、管理及營運等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置換住房和商鋪來源
(一)由政府平臺公司或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單位依法取得土地建設安置小區,用于住房置換安置及商鋪安置。
(二)由社會房地產企業依法取得土地建設商品房,在土地出讓前約定建設一定數量的安置用房和商鋪,由征收人購買用于解決安置用房;
(三)政府在出讓商住用地中約定建設一定數量安置商品房和商鋪,用于解決安置用房;
(四)在危房和舊城改造項目富余房源購買部分安置商品房和商鋪。
第十六條 廣西賀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一)住房貨幣補償安置。被征收人自愿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并承諾不需住房置換,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征收人按照安置比例確定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單價按照前述安置片區成本價格核定。另外按照原房屋裝修情況給予裝修補償。
(二)商鋪貨幣補償安置。被征收人對安置的商鋪自愿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按照安置商鋪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三)征收非主房房屋,按房屋征收時段賀州市現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最新文件確定的標準,以貨幣形式補償,不作住房安置。
第五章 其他補償或補助
第十七條 廣西賀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裝修補償
(一)被征收人選擇住房產權置換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對被征收主房的裝飾裝修部分實行貨幣補償,裝飾裝修分以下幾個內容:水電配齊、室內地面鋪地板磚、內墻壁批灰刮膩子或涂墻漆、鋁合金窗安裝齊全、門安裝齊全,具體補償方案另行制定。
(二)特殊裝飾裝修的由征收人按照“一事一議”方式另行確定。
第十八條 廣西賀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過渡安置和一次性搬遷補助
(一)選擇住房安置的,從被征收人騰空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征收人交付置換住房之日止,另加6個月裝修時間,在此期間給予過渡安置補助。
(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從被征收人騰空被征收房屋并交付之日起給予6個月過渡安置補助。
(三)選擇住房置換和貨幣補償安置的,給予過渡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償。補償標準按照賀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及安置標準規定的“暫住補償和一次性搬遷補償”標準執行。
(四)征收人提供周轉房進行過渡臨時安置的,不再給予過渡安置補助。
第十九條 廣西賀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措施
(一)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獎勵。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中只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一種方式的,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簽約和搬遷的,按照安置住房的貨幣補償總額5%的金額給予獎勵。
(二)選擇住房置換安置的,自交付住房之日起5年內,由征收人予以安置住房公共物業管理費用補助,補助資金專項用于該安置住房公共物業管理開支。但住房轉讓后不再享受減免政策。
第六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征收已租賃的房屋,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負責與承租人解除租賃事宜。
第二十一條 征收設有抵押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該房屋被征收事宜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十二條 已進行作價補償的一切物品及設施,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搬離或損壞。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責任到位。實行房屋征收工作責任制,把動員工作細化到戶、到人,把任務分配到組到人,明確任務完成時限,并制表上墻公示。
第二十四條 服務到位。每戶被征收人由專人負責服務,從宣傳動員、過渡安置、簽訂征收協議都實行一對一全程跟蹤服務,直至被征收人落實安置為止。
第二十五條 宣傳到位。把征地拆遷有關政策、相關補償安置辦法及安置房設計效果圖裝訂成冊,向群眾發放,大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第二十六條 責任追究
(一)凡采取欺瞞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征拆補償安置的,一經査實,除追回非法所得外,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各實施主體要嚴格執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對擅自突破政策標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發布之日前,建設項目已發布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執行。
第二十八條 《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未盡事宜,由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中心城區以外的工業(產業)園區可以參照《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之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有沖突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西《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賀州平桂區公六公路拆遷補償條例,廣西修路征地補償標準: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頭條-廣西《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