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補償審計監督辦法,征地拆遷補償審計監督辦法主要涉及對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使用的審計和監督,以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對征地拆遷補償審計監督辦法的詳細解答:一、審計監督的對象和內容審計監督的對象: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的使用
征地拆遷補償審計監督辦法主要涉及對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使用的審計和監督,以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對征地拆遷補償審計監督辦法的詳細解答:
一、審計監督的對象和內容
審計監督的對象: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的使用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
審計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1)資金籌集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如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籌集程序是否規范等。
(2)資金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分配標準是否統一、分配結果是否公開透明等。
(3)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規范性,如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挪用或濫用資金的情況等。
(4)資金管理的健全性和安全性,如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內部控制是否有效等。
二、審計監督的程序和方法
制定審計計劃:審計機關根據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年度或專項審計計劃。
實施現場審計:審計組按照審計計劃,對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的使用單位和管理部門進行現場審計。具體包括查閱相關文件資料、詢問相關人員、核實資金使用情況等。
出具審計報告:審計組根據現場審計情況,出具審計報告。報告應客觀公正地反映審計結果,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跟蹤整改情況:審計機關在出具審計報告后,應跟蹤監督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三、法律依據和責任追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征地拆遷補償審計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些法規明確了征地拆遷的程序、補償標準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權限等。
責任追究:對于在征地拆遷補償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挪用或濫用資金、違規分配補償款等,相關部門應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征地拆遷補償審計監督辦法是確保征地拆遷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重要保障措施。通過加強審計監督,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并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草案還對征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并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征地,成為國有土地后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征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償。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3、重置價。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附:目前我國各大城市在拆遷補償上都有設定人均最低面積,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積為22㎡,所以拆遷安置。
三、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當地政府會公布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特別提示:如果認為補償標準過低,千萬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目前比較有效的方式是通過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爭取提高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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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頭條-征地拆遷補償審計監督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