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劉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四川省江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案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四川省江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
【案情回顧】
劉先生在江安縣江安鎮燈桿山村有房屋一處。因項目建設,劉先生的房屋面臨征收。2016年,江安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對劉先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了清點丈量。在協商補償的過程中,劉先生遲遲未與拆遷方達成一致意見,故一直沒有簽訂補償協議。
2017年,縣自然資源局組織人員對劉先生的房屋進行拆除。劉先生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制訂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圣運律師認為,要想拿到賠償,要先確定拆除行為違法。依據劉先生提供的證據材料,結合后續調查,圣運律師認為,因劉先生的房屋與鄰居家共墻,縣自然資源局在拆除鄰居房屋時,徑自認為劉先生的房屋屬于危房,進而實施拆除,于法無據。
除此之外,拆除房屋必須遵循《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的有關規定,縣自然資源局未履行法定程序,使得該拆除行為違法。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劉先生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合法權益,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拆除違法。
【訴訟結果】
完成確認違法環節后,圣運律師基于此判決,協助劉先生申請賠償。但是,縣自然資源局作出《不予國家賠償決定書》。圣運律師認為,該決定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遂協助劉先生提起訴訟。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縣自然資源局應當予以賠償,最終做出判決,支持了劉先生的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