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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部門有具體的收費標準不是補貼給你的是要你給政府的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地方性標準。
合法啊,這個是有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里都有具體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合法性都是沒有問題的,關鍵是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過程和程序有沒有問題。
應當由違章建筑的搭建人承擔
違章建筑是沒有賠款的。你的建筑屬于違章建筑屬于違法行為。
如果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筑,而又無產權證的話則一般是可以獲得適當補償的,但和合法產權的補償相比要低得多,一般是參照建筑成本進行補償。而合法產權的房屋拆遷補償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用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的,和相同地段的商品房價格差異不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擴展資料:房屋拆遷補償方式:一、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1、市場評估價。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2、商品房交易均價。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3、重置價。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參考資料:搜狗百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可以不拆,不違規
依照相關合同法,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得停水停電的,理由如下: 小區業主供水供電合同的相對人是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用水用電人有義務繳交水費電費,而供水代電人有義務依約供水供電。也就是說,用水用電人享有要求供水供電的權利,而供水供電人則享有收取水費電費的權利。 物業管理公司不屬于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人,其不享有停水停電權。停水停電權是供水供電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合同履行抗辨權。在物業管理合同中,雙方即使約定在業主欠費情況下,賦予物業管理公司以停水停電權,這顯然也侵犯了供水供電人的權利。在合同法上,這屬于涉他合同條款。依法理,這種條款一般應經得第三人即供水供電人同意。否則,即為無效。 物業管理公司即使代為收取水費、電費,這種“收費權”只是受供水供電人委托。在業主拖欠水電費的情況下,只有經過水電供應部門授權,物業才有權去停業主的水電,而物業因其它原因對業主停水停電是不會得到水電供應部門授權的。 物業公司停水停電糾正業主違章裝修行為被判侵權 [案情] 原告林某訴稱,原告系某花園A座1202的業主。2002年12月12日,原告因生活需要在自家陽臺安裝活動玻璃窗戶,進行了正常裝修,但自2002年12月中旬起,被告以原告違章裝修為名,非法多次對原告的住宅停水停電,導致原告一家無法正常回家生活。原告與被告多次交涉,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致使原告一家數月來被迫在外租住酒店、在外就餐,原告為此還支付了大量的交通費用,被告的上述行為給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損害。因供水、供電合同是原告與供水公司、電力公司之間的合同,被告無權采取停水、停電措施。被告非法對原告的住宅停水、停電,造成原告一直不能正常居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相當于其房屋正常租金的經濟損失和其他相關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恢復供水、供電;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34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物業公司答辯稱,原告(被反訴人)系A座1202房業主,于2002年11月26日辦理了入伙手續,并在《朗庭豪園業主公約》上簽了字。同年11月28日,原告向我司提出房屋裝修申請,其在裝修范圍和內容上只列明墻面、天花、部分家私制作、部分電路改造、門制安,并未提出陽臺裝修申請。同時,其在裝修申請表中承諾“遵守本小區《房屋裝修管理規定》和管理處的規定,保證按期完成,若有違反,愿接受管理處的處理。2003年1月15日,我司在例行的消防檢查中發現原告已將其陽臺用玻璃封閉,我司管理處向原告送達了業主委員會[2003]l號決議,要求原告對其陽臺予以整改,原告對此置之不理。2003年3月4日,業主委員會作出[2003]2號決議,要求我司管理處從即日起停止對原告房屋的水電供應,以督促原告立即糾正違法行為。為不影響原告的生活,我司管理處并未立即采取停水、停電措施,仍勸其主動整改,但直至3月26日原告仍無動于衷。無奈之下,業主委員會與我司管理處聯合向其發出了停電通知,停止其水電供應。原告未經申報,擅自封閉陽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市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規定》第14條、第17條、第20條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原告也違反了其在《房屋裝修申請表》和《花園業主公約》上作出的承諾。被告依據《朗庭豪園業主公約》第三條違約責任的約定,有權對原告違章裝修不予改正的行為采取停水、停電措施要求整改。被告依雙方約定采取的停水、停電措施并無過錯。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據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A座1202房業主,于2002年11月26日辦理了入伙手續,同日簽訂了《業主公約》。該公約第9條規定業主不得有“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分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002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遞交了一份房屋裝修申請表,該表的裝修范圍和內容一欄顯示:1、墻面、天花,2、部分家私制作,3、部分電路改造,4、門制安。裝修保證一欄顯示:本住戶和施工隊保證“遵守本小區《房屋裝修管理規定》和管理處的規定,保證按期完成,若有違反,愿接受管理處的處理。”裝修期限自2002年11月29日至2003年1月15日。被告在(《小區裝修管理規定》中具明了“不得在陽臺上安裝防盜網或以其他形式封閉陽臺”。2003年1月l 5日,被告發出一份整改通知,該通知要求原告于2003年1月l 7前將陽臺整改完畢。業主委員會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2003]l號決議,該決議要求原告在三天內拆除陽臺上的封閉物及商業廣告;2003年3月4日,業主委員會作出[2003]2號決議,要求被告從此日起對原告實施停水、停電措施,直至其整改達到深圳市有關規定為止。2003年3月27日,業主委員會及管理處聯合發出一份停電通知,決定從2003年3月27日對原告的住宅采取停水、停電的措施。 法院認為,從原告簽署的《業主公約》及《房屋裝修申請表》可以確認,原告應知曉被告制定的關于陽臺的裝修規定,但因停水、停電的權利,只有法律、法規允許的政府相關部門依一定的程序才能合理行使,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違法施行。因此原、被告雙方就違反《業主公約》的相關規定約定的停水、停電條款為無效條款,被告不得據此對原告的住宅實施停水、停電措施。因被告對A座1202室采取的停水、停電措施,導致原告無法在該房內正常居住,造成了必要的損失,被告對此應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物業公司應向原告林某支付損失費人民幣10519元,逾期支付則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圍欄需規劃部門依《規劃法》審批,如未經審批,當然違法。就算某人通過合法程序取得的建筑用地,想蓋幾層外觀什么樣,同樣需審批。城管是由規劃部門授權執法。如有異議,可向上一級部門申請 “ 行政復議 ”或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偷,小偷承擔主要責任,物業有部分責任,警察有部分責任,當地政府有部分責任,社會有部分責任,當然失主本人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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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違建強拆收費嗎,違建強拆要罰款嗎
投稿:嚴黛言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