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總經理也可以是員工嗎?,勞動糾紛:總經理也可以是員工嗎?
根據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勞部發〔1995〕202號)的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該總經理同時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根據前面分析,他與所在單位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因此,雙方不應當成立勞動關系。如果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由其他人擔任,則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他對下而言是雇主代表,對董事會而言是勞動者,同時具備雇主代表和勞動者的雙重身份,與所在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風險提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否勞動關系?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如果在公司擔任具體職務的,一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風險提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公司董事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董事一般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董事同時在公司其他機構任職的,可以與該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理由如下:(1)國家稅務局稅發【1996】214號文件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的,應判定其在該企業據尤董事(長)和雇員的雙重身份。該通知雖然主要針對是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于判斷公司董事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一定的參考意義。(2)從董事的產生來看,對于設有股東會的公司來說,一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出董事或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對于不設股東會的公司,一般是由股東委派或者任命產生,該董事對股東負責。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是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并且實際提供勞動形成的勞動關系。(3)從報酬來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的報酬是有股東會決定的,其獲得的是“董事報酬”,并非《勞動法》中的工資。(4)從判斷法律關系的依據來看,確定董事身份的依據是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委派文件,而勞動者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是依據勞動合同。總的來說,從董事的產生、任職的資格、享受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任職年限、權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濟途徑等均適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不能適用《勞動法》,因此董事一般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董事同時在公司其他機構任職的,可以與該公司形成勞動關系。風險提示:股東會行使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保安服務公司與保安員之間是勞動關系嗎?
是勞動關系。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風險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安服務公司不得招錄為保安員:(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117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之規定,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屬于代理關系,不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因此,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風險提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公司總經理簽字是否可以代表公司
公司總經理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則其簽字可以代表公司;或者雖然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得到了公司的授權的,則其簽字也可以代表公司。所謂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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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臨律-勞動糾紛:總經理也可以是員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