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基層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如下:1、當前基層治理體系還不完善。基層黨組織統領基層工作能力不強,一些領導班子成員思維方式、工作作風和服務能力與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不適應,與群眾的利益訴求不適應,與轉型目標
基層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如下:
1、當前基層治理體系還不完善。基層黨組織統領基層工作能力不強,一些領導班子成員思維方式、工作作風和服務能力與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不適應,與群眾的利益訴求不適應,與轉型目標不適應。
2、群眾參與基層治理還相對較少。目前相當一部分群眾受傳統觀念和知識文化水平等因素制約,主體意識非常淡薄,參與基層治理的程度仍然不高、意識不強、能力不足。再加上農民到外地打工的多,在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中村民不愿去參與村務決策等公共事務,更缺乏主動意識。
3、社會矛盾糾紛壓力大、人口管理壓力。一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難度加大。近幾年來,特別是隨著棚戶區改造,基礎工程大力推進引起了不小的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污染等等方面糾紛,因為該類糾紛涉及群眾的切實經濟利益,涉及部門多,問題具體,化解難度非常大。
4、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缺乏資金保障。從眉縣目前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經費來源看,最重要的渠道是依靠政府撥付,這些資金對于范圍廣,種類復雜的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如九牛一毛,只能勉強維持日常的正常開支。
5、提供服務能力相對不足。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權利意識的增強,需要基層社會治理提供更加多樣化、優質化、科學化和人性化的社會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法律分析:
存在以下問題,基層黨組織弱化,重管理輕治理。督查檢查太頻,問責追責過濫,基層權責不清,完成任務流于應付。對此需要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把組織優勢轉化為治理優勢。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引領功能,建立健全強化村黨組織政治領導的制度機制,引領基層黨員干部群眾增強黨的意識、紀律意識、責任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基層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下:
1、當前基層治理體系還不完善。一是基層黨組織統領基層工作能力不強,一些領導班子成員思維方式、工作作風和服務能力與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不適應,與群眾的利益訴求不適應,與轉型目標不適應。二是基層治理主體單一。
目前村委會仍然是社會事務的主要管理者,由于在城市化進程中,社區職能、村行政化傾向沒有得到徹底改變,與真正意義上的社區管委會體制,在性質和功能上仍存在較大差距。三是基層組織行政負擔過重。本村集體經濟受益大部分支撐管理費用以及本村的公益事業和公共事業辦理費用。
2、群眾參與基層治理還相對較少。群眾是基層治理的最基本元素。但是目前,相當一部分群眾受傳統觀念和知識文化水平等因素制約,主體意識非常淡薄,參與基層治理的程度仍然不高、意識不強、能力不足。再加上農民到外地打工的多,在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中村民不愿去參與村務決策等公共事務,更缺乏主動意識。
3、社會矛盾糾紛壓力大、人口管理壓力。一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難度加大。近幾年來,特別是隨著棚戶區改造,基礎工程大力推進引起了不小的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污染等等方面糾紛,因為該類糾紛涉及群眾的切實經濟利益,涉及部門多,問題具體,化解難度非常大。
尤其是街辦,多名穩控人員“信訪不信法”,每到重大敏感節點便到上級政府上訪,對包保單位施壓,堅持常年上訪乃至非訪、纏訪、鬧訪,成為基層治理的不穩定群體。二是流動人口管理難度加大。
由于近幾年快速發展,房地產開發,大量的外遷戶及剩余農業勞動力涌向縣城生活、居住并尋找就業機會,對縣城的基礎服務、治安環境帶來了不小的沖擊。
4、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缺乏資金保障。從眉縣目前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經費來源看,最重要的渠道是依靠政府撥付,這些資金對于范圍廣、種類復雜的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如九牛一毛,只能勉強維持日常的正常開支。
加之,很多村民因常年在外務工并買了房子,他們是不愿意為村莊的公共事務掏腰包的。大多數人對村莊公共事務的態度是漠不關心,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的資金基礎是根本不具備的,治理工作自然進展緩慢。
5、提供服務能力相對不足。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權利意識的增強,需要基層社會治理提供更加多樣化、優質化、科學化和人性化的社會服務。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受資金、人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制約。
很多基層社會治理機構無法有效滿足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提供給人民群眾的社會服務還存在數量不足、方式落后等諸多問題,亟需加以解決。
6、人員隊伍建設難度加大。就基層社會治理的現實情況看,主要存在干部隊伍的整體水平不高、缺乏年輕干部、工作積極性和能力素質不足等問題,極大地影響了基層社會治理水平的提高,也損害了基層干部隊伍的形象。
當前,雖然通過“大學生村官”等活動,解決了一部分人才缺乏的問題,但是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這些問題需要出臺更加完善的制度來解決。
整改措施
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理順治理事權。通過對眉縣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實地調查,發現其中最大的問題還是相關的制度不完善甚至缺乏。正是因為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中法律制度建設嚴重滯后才會出現村委會超自治權、村兩委爭權、鄉鎮政府對村級組織自治權力的侵蝕等問題。
就現在的眉縣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所參照的法律方面的制度主要還是《憲法》跟《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黨的基層工作條例,但是,因為這些制度、條例都比較抽象,缺乏針對性,所以,鄉鎮政府在實際執行時,缺乏操作性。
根據這種情況,應該出臺類似于《村民自治法》的制度,進一步規定鄉鎮政府與村級自治組織的關系,明確村兩委職責,劃分領導權與管理權,厘清村黨支部、鄉鎮政府和村級自治組織各自的權力范圍。
即:政府行使監督權和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黨支部行使領導權,主要體現在政治、思想和組織等基本方面的領導;村級自治組織行使管理權,管理本村域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同時向政府反映村民意見、要求,提出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h3>四、農村基層治理存在問題及對策 法律問題法律分析:
存在以下問題,基層黨組織弱化,重管理輕治理。督查檢查太頻,問責追責過濫,基層權責不清,完成任務流于應付。對此需要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把組織優勢轉化為治理優勢。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引領功能,建立健全強化村黨組織政治領導的制度機制,引領基層黨員干部群眾增強黨的意識、紀律意識、責任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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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基層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