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長什么情況下被停職,法律分析:一、針對基層小領導,只要拿出有效證據,比如脫離組織,沒有維護群眾利益,違法違規都能免去其職。二、選舉程序:1、村民小組長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主持,采取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或戶的代表參加的方式推選或者
法律分析:一、針對基層小領導,只要拿出有效證據,比如脫離組織,沒有維護群眾利益,違法違規都能免去其職。
二、選舉程序:
1、村民小組長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主持,采取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或戶的代表參加的方式推選或者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由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單獨或聯合提出。
2、采取確定候選人選舉方式選舉的,本小組過半數有選舉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另選人按分配的名額,以得票數多的當選。
3、采取不確定候選人選舉方式選舉的,本小組過半數有選舉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被選人按分配的名額以得票數多的當選。
4、具體采取哪種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村民小組長選舉可與村民代表選舉同步進行,將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選票分開,分別填寫,一并投入票箱。
5、為了防止決策議事中出現“兩張皮”現象,村民小組長應是村民代表,所以在村民小組長選票上應注明當選的村民小組長同時是村民代表。各村民小組選舉結束后,要以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名義,公布村民小組長名單。
法律依據:《基層黨委有關干部任免事項要求及規定》 第一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僅供參考: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需要村民同意的法律依據有三個。一個是國務院2004年下發的第28號文件,其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另外一個是《村民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第三個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要注意的是,以上三個規定說要取得農民的“同意”不是說對與錯都要農民放口同意了才能征地,而是指農民對依法征地行使的監督權利,以維護國家和農民的合法權益。說白了就是用地單位只要依法征地,農民肯定是會支持的,但是如果用地單位是在欺上瞞下違法征地,農民就不會答應,并且會抵制一切違法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必須按照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和程序依法征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如下(原文):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法律分析:一、針對基層小領導,只要拿出有效證據,比如脫離組織,沒有維護群眾利益,違法違規都能免去其職。
二、選舉程序:
1、村民小組長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主持,采取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或戶的代表參加的方式推選或者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由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單獨或聯合提出。
2、采取確定候選人選舉方式選舉的,本小組過半數有選舉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另選人按分配的名額,以得票數多的當選。
3、采取不確定候選人選舉方式選舉的,本小組過半數有選舉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被選人按分配的名額以得票數多的當選。
4、具體采取哪種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村民小組長選舉可與村民代表選舉同步進行,將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選票分開,分別填寫,一并投入票箱。
5、為了防止決策議事中出現“兩張皮”現象,村民小組長應是村民代表,所以在村民小組長選票上應注明當選的村民小組長同時是村民代表。各村民小組選舉結束后,要以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名義,公布村民小組長名單。
法律依據:《基層黨委有關干部任免事項要求及規定》 第一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h3>四、村民小組長工作不能村委會有權停職嗎僅供參考: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需要村民同意的法律依據有三個。一個是國務院2004年下發的第28號文件,其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另外一個是《村民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第三個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要注意的是,以上三個規定說要取得農民的“同意”不是說對與錯都要農民放口同意了才能征地,而是指農民對依法征地行使的監督權利,以維護國家和農民的合法權益。說白了就是用地單位只要依法征地,農民肯定是會支持的,但是如果用地單位是在欺上瞞下違法征地,農民就不會答應,并且會抵制一切違法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必須按照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和程序依法征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如下(原文):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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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臨律-村民小組長什么情況下被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