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糾紛案件審理之困擾,摘要:本文介紹了伙糾紛案件審理之困擾系列相關內容,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和審理模式下,面對合伙糾紛案件,法官普遍感到困惑和無奈。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和審理模式下,面對合伙糾紛案件,法官普遍感到困惑和無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
摘要:本文介紹了伙糾紛案件審理之困擾系列相關內容,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和審理模式下,面對合伙糾紛案件,法官普遍感到困惑和無奈。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和審理模式下,面對合伙糾紛案件,法官普遍感到困惑和無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法律規定過于概括、寬泛,可操作性不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城鄉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恢復和發展,個人合伙也隨之恢復并發展。為了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個人合伙,指導個人合伙的發展,維護合伙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1987年1月開始實施的《民法通則》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專設了個人合伙一節,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個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規定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和債務的承擔方法等原則,成為司法實踐中處理個人合伙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據。為完善法律適用、增強可操作性,最高院在相應的司法解釋中,又對《民法通則》作出了適度的擴大解釋。但這些立法規定仍然過于概括、寬泛,對于個人合伙的成立要件、合伙終止與清算的關系以及具體的清算程序等均未作明確規定,并且已有的條文規定內容已經明顯滯后于形勢的發展。從而導致合伙糾紛案件中遇到的大量實際問題無法可依,法官在不得拒絕裁判的同時深深地感到力不從心。2、三級法院缺乏統一、明確的裁判思路。在成文法國家,法官造法的可能性很小,判例依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雖然自上而下的司法機關和學者均編纂過不同形式的判例匯編,最高院也定期下發一些典型案例指導,但是那些判例對法官并沒有約束力,只能作為一種參考或借鑒。法律規定一般都是滯后的,因此,對于審判實踐中碰到的疑難復雜和新類型問題,就需要上下級法院共同研討和探究,形成相對統一的法律適用機制。在這方面,高院、中院向來非常重視,在對相關問題進行調研、匯總的基礎上,及時以會議紀要、業務研究等形式進行指導和統一,以規范案件處理。但是,就合伙糾紛案件處理存在的許多實際難題,如前面提到的合伙未經清算,當事人可否起訴要求返還投資款或墊付款;合伙財產部分明確,合伙人可否就明確部分主張先行分配;合伙關系陷入僵局,清算程序如何啟動等等,三級法院至今尚未形成統一、明確的裁判思路和標準。或許是由于該類案件絕對數量不多,上級法院對此未引起關注,也或許是由于個人合伙的確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從而難以統一。因此,法官審理合伙糾紛案件不但引據困難,并且也沒有相對統一的裁判思路可以參考,完全處于一種茫然和無助的境地。3、當事人表達利益訴求不夠恰當、規范。在眾多人眼里,合伙無非就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因此,當事人對于合伙法律規范的認知程度與條文本身所蘊涵的深刻含義和精神相差甚遠。比如,往往將支出等同于虧損,將收入視為利潤等等。由此反映到訴訟領域,就是當事人表達訴求五花八門。其實,嚴格從《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理解來說,合伙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以下幾種:要求分配合伙盈余或利潤;要求分擔合伙虧損;要求償還合伙債務代償款;要求賠償退伙損失;要求按比例分割合伙財產。但在審判實踐中,由于當事人的錯誤認識,同時也由于缺乏現存的模式可以參照,因此,當事人起訴要求返還投資款、墊付款、支付合伙期間的費用、賠償經營虧損的損失或者支付合伙虧損補償款等等比比皆是。投資款需要有明確約定才能返還,不然屬于合伙出資,未經清算,怎能確定可否返還。墊付款和費用屬于合伙支出之列,如果一方支出相對較多,產生的不是要求另外的合伙人返還的請求權,而是根據合伙經營的盈虧情況,通過對收入和支出進行具體結算,然后主張分配合伙盈余或分擔合伙虧損。由于當事人表達利益訴求不夠恰當,從而給原本就不暢通的訴訟渠道更加添置障礙。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訴訟標的如果不適當,法官有除去不當釋明之義務。但是,在當前的審理模式下,基層法院的法官對于合伙糾紛案件的處理實在無法確切把握,因此只能消極回避,生怕釋明錯誤,于是最常見的方法就是引導當事人撤訴。本院受理的其中一個合伙糾紛案件,當事人撤訴了三次,歷時三年,至今尚未實際解決。
【合伙糾紛】合伙糾紛案件審理實踐之誤區▲典型案例索引 案例1:原告求某與被告陳某合伙承包新昌縣大市聚鎮初級中學學生宿舍樓的土建水電工程、新昌縣鑫輝膠囊有限公司以及紹興市永得利膠囊有限公司車間GMP改造工程。雙方于2003年5月簽訂簡要書面協議一份,約定建造過程中的資金進、出均由雙方平均收支出;建造過程中的分項造價必須得到兩人同意。上述工程施工完畢驗收合格后,雙方于07年11月對帳確認總工程款為4355623元。由于原告無權領取工程款,被告已單獨領取工程款4086420元以及押金100000元,未分配給原告而導致糾紛發生。原告訴稱,三工程總共應付款為4771276元,原告已為工程墊付1868678元,結合虧損情況,被告應支付原告墊付款302851.50元,為此訴請要求支付。經審理,本院以合伙未經清算不符合起訴條件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案例2:原告張某與被告石某自2007年1月起合伙經營掛面生意,雙方僅對出資作出書面約定:由原告出資20萬元,被告投入整套掛面設備一套,各占50%。原告出資后未實際參與經營管理,一直由被告負責經營,全部財產均由其控制和支配。由于合伙生意不景氣,基本處于半做半停狀態,原告遂于08年7月提出要求解散合伙,被告不予理睬。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原告起訴要求返還投資款20萬元;如不能返還,要求對現有的合伙財產掛面設備一套按出資比例進行分割。經審理,本院以未經清算要求分割合伙財產,返還投資款,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依據前述結案方式數據統計以及典型案例反饋,對于個人合伙糾紛案件處理,審判實踐一直以來存在以下錯誤認識和做法: 1、合伙未經清算,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駁回起訴。本院審結的合伙糾紛案件其中以撤訴和裁定駁回起訴方式結案的,最主要的原因和理由就是合伙財產未經清算,法院無法確定盈虧具體情況。人民法院曾經實施過一段時間的限制性規定:“只有當事人能夠提供合伙帳目審計報告,才能夠立案”,但后來出于不能剝奪當事人最后的尋求司法救濟而取消了該限制。雖然,《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均設專章規定了公司以及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的清算責任和具體的清算程序,但個人合伙不受該兩法律調整。《民法通則》未就個人合伙終止后的清算義務作出規定,《民訴法》亦未將合伙清算規定為訴訟的前置程序。 實踐中,大量存在的由于合伙關系陷入僵局或一方當事人認為帳目和財產均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肯配合帳目清算,另一方當事人直接起訴要求支付合伙利潤或分割合伙財產的合伙糾紛案件,從《民訴法》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四個受理條件來看,應該說都已具備。其中第(三)規定的“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中的“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合伙關系成立、履行、終止的具體事實以及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而并非清晰或無可爭議的事實。只要原告起訴時能說明上述事實,并提供初步的起訴證據,就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盡管,在審理過程中有可能由于雙方對合伙開支帳目存在較大爭議,或帳目混亂、各自記帳等導致合伙開支帳目與合伙盈余無法查清,但卻不影響案件受理。因此,審判實踐長期以來存在的合伙未經清算,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駁回起訴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2、合伙帳目不清,對合伙財產一律不作處理,駁回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合伙關系中,合伙人之間或多或少的存在親屬、朋友關系,或者其他裙帶關系,這就不可避免的導致財務管理制度相對較為松散。比如沒有建立規范的明細賬本;小數額的采購、生產性支出,不同程度的存在白條入帳的情形;或者較大數額的開支,沒有法定的票據憑證;合伙人各記各的帳,分別管錢、管帳等。一旦形成糾紛并訴至法院,如果各方均只能提供部分帳目,或者帳目、財產都由被告控制,在其不主動配合的情況下,對于合伙經營的實際收入和支出等事實就難以全面查清。此時,即便合伙收入清楚,合伙現有財產明確或部分明確,只要雙方對支出存有爭議,有的法官就以帳目不清,盈虧無法確定,或舉證不能為由駁回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財產的訴訟請求。前述案例2就是典型的例子。委托帳目審計或會計鑒定也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途徑,并且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因此,法院不區分情形,一律以帳目不清或未經清算,合伙財產不能分割為由,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但有違法理,并且人為地阻塞了合伙糾紛的解決渠道。 3、雖有終止合伙協議,但未經清算,終止不發生效力。《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合伙終止只需合伙人達成書面協議即可,當合伙人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或合伙人決定終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終止。由此可見,只要當事人就終止合伙達成一致意見,合伙即終止,清算是再下一步的工作。但審判實踐中,有的法官錯誤的認為只有經過清算或結算,合伙才算真正終止。特別是一些口頭協商解散合伙的情形,如果一方故意不予認可,法院就會以未經清算為由認定合伙關系未終止,從而判定部分合伙人的擅自經營行為仍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責任。
合伙糾紛的處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掌握合伙的最本質特征。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并要求合伙人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伙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3、合伙人退伙,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伙給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4、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合伙對外有債務時,以合伙財產承擔,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伙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伙投入合伙的財產和合伙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7、合伙人散伙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后,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余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一、合伙糾紛案件主要有哪幾種?
1、要求給付合伙盈余款。主要針對合伙經營有贏利的情況,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資,尚有盈余,此時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該類案件共有5件。
2、要求支付合伙墊付款或費用。在合伙期間未按出資比例實際支出,一方墊付款項較多,而合伙經營收入主要由另一方領取或控制,又不肯主動配合對帳清算的情形下,墊付較多一方提出主張。
3、要求返還投資款或投資設備。
4、要求支付退伙(股)款。
5、要求支付合伙虧損補償款。
6、要求確認合伙協議無效或解除合伙協議,同時退還投資款。該種訴訟請求一般在合伙目的無法實現,或合伙主體資格及合伙內容有法律禁止性規定時,由受損相對較大一方提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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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合伙糾紛案件審理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