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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不給賠償可以向行政部門進行反映,要求依法給予拆遷補償。征訂拆遷補償協議后,拆遷人不支付補償費用的,不得對房屋進行拆遷,支付補償款后才能進行拆遷工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征收人,政府征收土地的,要按法律的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經濟補償,要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政府征收拆遷房屋的,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拖欠補償款不給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補償。
房屋拆遷程序:
1、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由建設單位全權委托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
2、拆遷范圍內調查、摸底;
3、制訂拆遷計劃、方案,編制拆遷預算;
4、按規定委托評估單位評估;
5、會同建設單位申辦拆遷許可證;
6、拆遷公告;
7、整理上報拆遷檔案資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關部門移交相關資料;
8、幫助被拆遷人做好房屋產權登記中的契稅減免等其它工作。
依法維護拆遷補償權益,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及時支付補償款項,確保合法拆遷進行。同時,政府作為征收人,應按法律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經濟補償,并與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若政府拖欠補償款項,被征收人可通過訴訟途徑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補償。在拆遷過程中,禁止使用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建設單位也應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參與搬遷活動。拆遷程序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確保公平、公正、合法。同時,還需協助被拆遷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等相關事項,保障其權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企業也屬于強制拆遷范圍。
一、如何判斷二手房是不是拆遷
在判斷二手房是不是拆遷,要看二手房是不是在征收拆遷的范圍內,如果在紅線范圍內的,就被征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拆遷安置補償的面積怎么確定
國家對拆遷補償面積沒有明確的規定,因地區不同政策有所不同,詳情應咨詢當地政府部門。
通常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是確定拆遷安置補償面積的法定證據,凡與產權證上記載的面積不一致的,必須以產權證上載明的面積為準。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所有權人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根據我國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依法核準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國家的法律保護。
如在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對于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且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其房屋具有合法性的,應認定為違章建筑。
但是對于實際面積大于房產證上所記載的面積只能是相關土地管理部門自身的工作失誤,對此所帶來的問題也不應由當事人來承擔。
在判斷二手房是否屬于拆遷范圍時,需考慮其是否位于征收拆遷區域內。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政府為滿足國家安全、經濟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決定征收房屋。拆遷補償面積的確定因地區政策而異,一般以產權證上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若房屋無產權證或其他證據證明其合法性,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筑。但實際面積大于產權證記載的情況則應由土地管理部門承擔責任,而非當事人。請咨詢當地政府部門以獲取詳細政策信息。
拆遷補償辦法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西安市高陵區拆遷政策調整及補償方案公布
最新公布的西安市高陵區拆遷政策調整及補償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針對拆遷范圍和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確保拆遷對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其次,對于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進行了調整,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金額,確保被拆遷人得到合理的補償。同時,對于被拆遷人的安置問題也進行了規定,提供相應的安置方案,保障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需求。此外,還明確了拆遷程序和補償支付的具體要求,確保拆遷工作的有序進行。這一新的政策調整及補償方案的公布,將為西安市高陵區的拆遷工作提供明確的指導,促進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也保障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各地的拆遷補償辦法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等。根據最新公布的西安市高陵區拆遷政策調整及補償方案,明確了拆遷范圍和標準,調整了補償標準,提供了安置方案,確保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這一政策的公布將為拆遷工作提供明確指導,促進工作順利進行,同時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
一、征地困難問題
1、征地拆遷改變了被拆遷人的生活環境,給他們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如就業、孩子的學業等,這都是導致拆遷人產生抵觸情緒進而激化矛盾的重要原因
2、少數村、社基層組織支持力度不夠
3、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等安置政策不夠完善
4、補償費用不及時到位或者安置工作不迅速落實
5、部分建設施工單位方法簡單粗暴
6、征地拆遷的社會保障工作尚未改善
二、征地拆遷的制度問題
1、在程序上缺少平衡雙方利益的機制
2、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3、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4、不告知聽證權
5、調查工作不細致
6、補償安置不合理
三、政府在拆遷過程中的不合理處
1、違法征地
2、征地補償太低
3、亂搭亂建亂裝修屢禁不止
四、征地拆遷困難原因
1、征地拆遷制度和房屋拆遷制度不完善
2、征地制度相關的政府行為機制不夠健全
3、個別政府人員素質較低
4、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督不力
5、領導干部沒有樹立科學的發展觀
6、征地拆遷政策導向不明確
五、破解征地難方案
1、發揮政府在拆遷征地這一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對可能出現和已經出現的問題,特別是對基層黨員干部發現和提出的政策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認真
負責地解釋和說明。
2、切實做到了解基層并深入細致的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對拆遷安置法律政策的宣傳。首先,要在
每項重點工程建設的拆遷征用地之前召開動員大會,向被拆遷村組和拆遷戶發放大量的宣傳資料,是一項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要加強相關法律政策宣傳工
作。對參與拆遷安置工作的干部要進行相關法律政策的學習和培訓,尤其對被拆遷范圍內的村組黨員和干部進行更深層次安置補償法律政策的學習和宣傳,利用他們
的帶動作用,教育和提高全體被拆遷安置群眾的政策法律素質。
3、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轉變工作作風,樹立政府良好形象,善處理征地拆遷遺留問題,堅持執法為民。拆遷安置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情況復雜,處理難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并采取有力措施
加以解決。在處理征地拆遷遺留問題之前,要進行詳細的調查摸底,對問題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考慮,以贏得工作的主動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
一、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1、行政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二、房屋拆遷補償流程是怎樣的?
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2、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向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如需超過6個月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3、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計算,不超過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拆遷中發現存在違法程序,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企業拆遷補償項目包括:
1、企業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國有出讓土地應按照市場基準價評估補償。
2、自建的廠房、員工宿舍、倉庫的,應當對其自建物進行評估補償;租賃廠房的應當補償租金損失。
3、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的補償,包括不可遷移的水、電等附屬設施,應當結合裝修或建造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進行評估補償。
青島市企業拆遷補償標準:
1、貨幣補償。按被征收的房屋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貼30元,一次性發放10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2、房屋補償。按被征收房屋面積和約定的過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補貼30元,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超出約定期限的,每月每平方米補貼60元;
3、房屋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40平方米算。
青島市企業房屋拆遷補償政策解讀
青島市企業房屋拆遷補償政策是指在青島市范圍內,對于企業房屋因拆遷而需要搬遷或損失的情況,政府所制定的一套補償標準和規定。根據該政策,企業在房屋拆遷時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以彌補因拆遷而帶來的損失。具體補償標準包括房屋評估價值、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補償款等。政策的目的是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發展和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企業在遇到拆遷問題時,應了解并遵守相關政策,同時可以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細的解讀和法律支持。
青島市企業拆遷補償標準為貨幣補償和房屋補償兩部分,以每平方米30元的補貼為基準。對于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面積,按照40平方米計算。該政策旨在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發展和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企業在面臨拆遷問題時,應遵守政策規定,并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詳細的解讀和法律支持。
遇到拆遷糾紛可以申請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針對不同的事由,被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訴手段,運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或強制執行。
一、買的房子出現拆遷糾紛怎么辦征遷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拆除空心房的流程是什么
1、拆遷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取得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6、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三、拆前該向哪個部門投訴呢
(一)如果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且還沒有政府的拆遷裁決:可以到拆遷部門申請拆遷行政裁決,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二)如果已經達成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以到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提拆遷合同糾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三)如果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有政府的行政裁決:既可以申請上級部門或本級政府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到本級法院。
上海市拆遷房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國家建設和城市改造的需要,正確處理拆遷房屋中的問題,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及本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必須拆遷房屋時,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各項建設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要切實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盡量少拆房屋。必須拆除房屋時,應當盡量避免拆除質量較好的房屋。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四條各單位因用地需要拆遷房屋,應在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審批權限的規定,向市城市規劃建筑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申請用地時,一并辦理申請拆遷報批手續。
市規劃局在審核拆遷申請時,必須征詢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區、縣人民政府在接到市規劃局“征詢意見單”后,應通知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查明房屋及基地的產權和使用情況,并通知所在地公安機關嚴格控制戶口的遷入。
第五條市規劃局在批準拆遷房屋后,應即通知因用地需要拆遷房屋的拆遷單位,并同時通知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應即通知所在地公安機關停止受理拆遷范圍內的戶口遷入。拆遷單位應當在批準拆遷后六個月內,在有關區、縣人民政府主持下,進行拆遷安置工作,妥善處理拆遷中的問題。各有關人民公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房管所以及被拆遷房屋戶所在的工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做好有關拆遷工作。
對拆遷房屋的辦理情況和工作中的問題,由區、縣人民政府城建管理部門定期向市規劃局報告。
第六條各單位在原址改建需要拆除本單位使用的房屋,應當按照有關建筑管理的規定,向市規劃局申請建筑執照,并辦理拆房報批手續。申請拆除的房屋,凡屬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應當在辦理報批手續前,征得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的同意。
第七條各單位拆遷其他單位的房屋和市區(城鎮)居民、農村人民公社社員的住房,應當按照“先安置、后拆房”的原則,妥善安排被拆遷單位、居民、社員的用房,并且按照規定給予合理的補償。
對于拆遷房屋所需要的費用和物資,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的計劃,一并報批。
第八條拆遷其他單位非居住房屋時,由拆遷單位和被拆遷單位雙方訂立協議;達不成協議的,由市規劃局裁決。市規劃局作出裁決后,被拆遷單位應當按期配合拆遷,不得借故拖延。
城市改造的市政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需要拆遷其他單位的非居住房屋時,被拆遷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自覺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一般在單位內部或者系統內部做好調整安置。被拆遷單位確需擇地另建房屋的,應當經市規劃局審查批準,由拆遷單位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則,幫助被拆遷單位進行建設。被拆
遷單位需要擴大建筑面積、提高房屋結構質量的,由被拆遷單位按規定報經負責審批該項工程計劃的主管部門批準,并負擔增加的費用和材料。
第九條拆遷市區及郊縣城鎮居民住房時,由拆遷單位新建或者調撥適當的房屋,妥善安置被拆遷戶。分配安置的房屋,屬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或者單位管理的,由被拆遷戶租賃使用,并按市房地局的規定按期繳付房租。
新建安置被拆遷戶的房屋,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和規定的住房標準建造。
第十條分配給被拆遷戶居住房屋的面積,根據原住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地段、結構、質量、設備條件,家庭人口,原住面積等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置房屋的結構、質量、設備條件等和被拆遷戶原住房屋類型相似的,一般按照被拆遷戶原住面積予以分配。對從市中心建成區遷到市區邊緣地段的被拆遷戶,分配的房屋面積可以酌情增加,但每人平均增加的居住面積不得超過一平方米。
二、用新建住房安置原住在棚戶、簡屋或舊式里弄房屋內的被拆遷戶,因新建住房輔助面積增加,設備條件改善,分配居住面積應當有所調整,其標準定為:
被拆遷戶原有居住面積分配給被拆遷戶的居住面積(平方米/人)(平方米/人)安置房屋在市由市中心建成區內中心建成區遷出安排在市區邊內,或在拆房緣地段內的安置房原址和就近地屋段小于四基本維持原居四
住面積大于四小于七四至五五至六大于七小于十五至六六至七大于十小于十三六至七七至八
被拆遷戶中,凡有在衛星城鎮工作的職工,應當積極動員該戶到工作地區就近安置,按人口分配的平均居住面積可按上述規定增加一至二平方米。
三、用新建住房安置原來居住在老宅基內自有自用磚木結構房屋的被拆遷戶,因新建住房輔助面積增加,設備條件改善,分配居住面積應當有所調整,其標準定為:被拆遷戶原居住面積每人平均超過十三平方米、不到二十平方米的,分配新建住房的居住面積每人平均不得超過九平方米;原居住面積每人平均超過二十平方米的,分配新建住房的居住面積每人平均不得超過十二平方米。原居住面積在十三平方米以下的,可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被拆遷戶中需安置住房的人口,以常住戶口為計算標準。非常住戶口符合下列等情況的,可以計入:
一、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定居的);
二、夫婦一方支援外地單位工作的;
三、按規定戶口報在大、中專學校的學生和報在本市工作單位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測人員;
四、未在當地成家的農村插隊和市郊農場的知識青年;
五、夫婦一方住在工作單位集體宿舍的。
第十二條市區居民密集地段的棚戶、危險房屋,按照批準的地區規劃進行改建時,對原居住戶的安置房屋應當在全市范圍內統籌安排。對于遷出改建地區安置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標準分配住房。對于原居住戶要求就地用新建住房安置的,原有居住面積每人平均小于四平方米的,一般按照原有居住面積予以分配;大于四平方米的,一般按照四到五平方米予以分配。
第十三條拆除市區和郊縣城鎮的單位和居民房屋的補償辦法,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房屋,凡新建安置房屋產權按國家規定交給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不另行補償;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不交給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應當按照市房地局規定的標準進行估價,補償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二、集體所有制單位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房屋,應當按照市房地局規定的標準進行估價,補償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三、各單位拆除市區和郊縣城鎮居民的私有房屋,應當根據房屋建筑的面積、結構、質量和使用情況,參照市房地局規定的標準進行估價,由拆遷單位補償給房主。
四、各單位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理經租的房屋和落實政策需發還房主的私人房屋,以及其他按國家規定應當補償的房屋,均參照市房地局規定的標準進行估價,由拆遷單位補償。
第十四條批準拆除的單位非居住房屋和居民住房,凡屬未經市規劃局或區、縣城建管理部門批準搭建的違章建筑,一般不予補償,也不計算房屋的面積。
第十五條拆除私房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理經租的房屋舊料,一般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向拆遷單位收購,用于房屋維修。拆遷單位如確需自用,可在征得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后,自行處理。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房屋,凡已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補償舊房價值的,其拆房舊料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價收購;未補償舊房價值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無償收回。
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拆遷單位對回收、收購的拆房舊料,應當加強管理,妥善利用,防止散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私賣、私分。對違反者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上海市拆遷房屋管理方法是上海市政府針對拆遷房屋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規定,旨在規范拆遷行為,保障拆遷戶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根據上海市拆遷房屋管理方法,拆遷房屋應當提前進行公示,明確拆遷范圍、拆遷對象、拆遷方式、拆遷補償標準等,同時應當充分聽取拆遷戶和被拆遷人的意見,確保拆遷過程公開透明。
拆遷房屋應當由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經驗,拆遷過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同時應當保障拆遷戶的合法權益,避免拆遷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
對于拆遷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和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和解決,同時應當建立拆遷補償資金專戶管理制度,保障拆遷補償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上海市拆遷房屋管理方法的出臺,旨在加強拆遷房屋管理,規范拆遷行為,保障拆遷戶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上海市拆遷房屋管理辦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建設和城市改造的需要,正確處理拆遷房屋中的問題,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及本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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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蘇州拆遷范圍圖表,蘇州拆遷范圍圖表最新
投稿:王夏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