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怎么辦,法律分析:對職業病的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診斷結果之日起三十天之內,向做出診斷的機構所在地的設區市級衛生部門申辦鑒定。該部門組織的委員會承擔職業病診斷異議的第一次鑒定,本人對委員會的鑒定不滿的,可以在收到診斷鑒定
法律分析:對職業病的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診斷結果之日起三十天之內,向做出診斷的機構所在地的設區市級衛生部門申辦鑒定。該部門組織的委員會承擔職業病診斷異議的第一次鑒定,本人對委員會的鑒定不滿的,可以在收到診斷鑒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原鑒定機構所在的省級衛生部門再申請鑒定,省級委員會的鑒定的結果為最終的結果。
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法律分析: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相關監管部門、用人單位提出專業建議。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確診為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相關監管部門、用人單位提出專業建議。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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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臨律-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