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未簽訂滿意房屋補償協議2025,房屋征收時,補償未達成一致,征收方可以先行拆房嗎,在房屋征收時,如果補償未達成一致,征收方一般不能先行拆房。一、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先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
在房屋征收時,如果補償未達成一致,征收方一般不能先行拆房。
一、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先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只有在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才能依法提起訴訟。這表明,在補償未達成一致前,征收方不能采取強制拆除的行動。
二、該條例還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這意味著,征收方必須先給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補償,然后才能進行搬遷或拆除工作。如果被征收人未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征收方也需要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是自行拆除。
三、在特殊情況下,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義務,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但這一過程也必須遵循法定程序,不能隨意進行強制拆除。
綜上所述,房屋征收時,如果補償未達成一致,征收方不能先行拆房,而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
案例:因為對補償不滿,主動起訴,但拆遷方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湖北一位當事人在武漢江漢區中心有一個商鋪,因為修建武漢市地鐵6號線的需要,需要征收她家商鋪。周邊的房價水漲船高,當事人也期待征收方能夠給出一個合理的補償價。征收方對她家商鋪給出的報價,讓這位當事人不是很滿意,總共評估下來給了1500多萬。而當事人自己找評估結構,評估了3000多萬。
協商未果,當事人不肯簽訂協議,因此也就僵持下來了。事情都從2013年拖到了2015年,而地鐵定于在2016年底就要通車。
堅持了兩年得不到滿意補償,當事人身心俱疲,主動向當地法院提起了訴訟。案件審理,時間長久,地鐵通車的壓力之下,征收方以地鐵干系重大,涉及到公共利益為由,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要求先拆除當事人的房屋,以免影響地鐵施工進程。
什么是先予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適用先予執行措施,但是這種是針對公民處于弱勢的情況下,在判決之前先進行執行,這樣更有利于及時保護行政人的合法權益。
那行政機關可以申請先予執行嗎?
《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機關是否能能夠申請先予執行制度雖然未作規定。
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確立了行政訴訟期間先予執行制度。
總結上面的,就是原則上來說,行政機關是不能申請先予執行的,但是在涉及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并且經過了上級人民法院報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允許行政機關先進行執行被訴的行政行為。
上訴案件中,當事人一直擔心,即使政府提供了擔保,但是一旦房屋被拆除,征收方協商處理補償的意愿大大降低,自己還能拿到滿意的補償嗎?但是為了市政工程建設,當事人也早有房屋被拆的心里準備。
法院在審查之后,經過審判委員會商議,對先予執行的合理性進行了評估,地鐵修建確實涉及到公共利益,但當事人的利益也不能不保障,在征收方提供了足夠的資金作為擔保的情況下,同意了先予執行。
拆遷時,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如何平衡?
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發生沖突,而兩者很難平衡的情況下,哪一方利益更加重要?毫無疑問,公共利益事關重大。在自己的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我們要有法律意識和大局意識,通過合法的途徑和手段去爭取自己的權益。畢竟,公共利益優先的情況下,并不是要犧牲個人利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是不能先對房屋進行拆遷的,拆遷房屋前要先進行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合法強制拆遷的注意事項
1、組織強制拆遷的力量。
如果強制拆遷戶數較多、難度較大,需要組織相應的力量協助執行。在實際工作中,通常是組織當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多方面人員,配合做好工作。
2、強制拆遷涉及被拆遷戶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嚴肅的執法活動,實施時應著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環節:
(1)先行告誡說服。在強制拆除之前,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戶進行說服,講清道理,說明利害關系,盡可能促使被拆遷人戶權衡得失,轉變思想,主動讓房拆除。對確實無法說通的,再實施強制拆除。
(2)全面保全證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拆除房屋前,應請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遷戶的房屋、家具等財產狀況予以錄像、照相、做好記錄、登記在冊,并且由有關人員簽名確認,以防產生爭議時備查。
(3)妥善保管財物。拆房時,須通知被拆遷戶家庭成員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到場,將被拆遷戶的財產逐一清點登記,并由上述人員和強制拆遷工作人員簽名后,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統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損壞,更不能丟失。
(4)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遷戶的思想動態,隨時勸解。對確有阻礙強制拆房、行為過激、情節嚴重的被拆遷戶或其他人員,可依法由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確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蹤。實施強制拆遷后,房屋雖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決了,還往往會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又形成拆遷人與拆遷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之間的爭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繼續跟蹤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法律分析:拆遷的補償要多。征收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拆遷的補償的費用是由開發商發放的,開發商的補償費用要高于征收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理論上是征收的價格更高,因為征收是沒有宅基地補償的,拆遷就可以要求對宅基地進行補償或者對于房屋進行置換,所以價格會低一點,但從長遠考慮,大家都愿意選擇宅基地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必須先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然后才能進行房屋拆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搬遷或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禁止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尚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那么就不得進行房屋拆遷。在拆遷房屋之前,必須先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結語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尚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那么就不得進行房屋拆遷。在拆遷房屋之前,必須先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否則,將被征收人置于法律風險之中。同時,如果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其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將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拆遷房屋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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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成一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