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家庭分割不滿到哪裁定2025,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起訴后哪些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拆遷,在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起訴后,可以裁定中止拆遷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
在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起訴后,可以裁定中止拆遷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在拆遷補償糾紛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如被拆遷人)死亡,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訴訟地位,因此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參加訴訟。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當一方當事人因疾病、年齡等原因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時,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在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之前,訴訟應當中止。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在拆遷補償糾紛中,如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拆遷公司)終止,其權利義務需要由承受人承擔。在尚未確定承受人之前,訴訟應當中止。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不可抗拒的事由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如果一方當事人因此不能參加訴訟,訴訟應當中止。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在拆遷補償糾紛中,可能存在多個相關聯的案件。如果本案的審理結果需要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那么本案應當中止訴訟。
二、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除了上述五種情形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用于涵蓋其他未列舉但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在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如果出現其他特殊情況導致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法院也可以依據這一條款裁定中止訴訟。
綜上所述,在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起訴后,可以裁定中止拆遷的情形包括一方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以及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等情形。此外,如果出現其他特殊情況導致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法院也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裁定中止訴訟。
法律分析:(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安置糾紛可以訴訟。在拆遷補償安置的協議制定之后,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是房屋的承租人在協議中所約定好的搬遷期之內拒絕進行搬遷的,則拆遷人是可以依照法律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同時也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訴訟時效是多久?1、房屋拆遷補償行政訴訟時效為六個月。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如何處理?1、雙方所簽的合同有效時的糾紛處理,現實生活中,經常看到房產商擅自改變房屋座向等情況,可能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而改變的,但按規定房產商應在規定期限內告知被拆遷方變更方案。如果房產商未告知,房產商應承擔責任。如果合同約定的營業房與變更后修建的營業房存在有價差,應按合同約定安置的營業房與變更后修建的營業房分別進行評估,房產商補償被拆遷方的價差損失,且房產商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約定的營業房與現在修建的巷道營業房均可營業,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只是實現大小的問題。;2、被拆遷方不要安置房而要求賠償時的糾紛處理,被拆遷方不要現在的營業房而要求賠償。房產商只能按被拆遷方被拆遷時的房屋按市場指導價進行作價補償,由房產商承擔違約責任;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時的糾紛處理。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行政訴訟的規定,因拆遷補償問題產生糾紛的是屬于行政糾紛,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只有滿足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和不拆除這三個條件,行政機關才有權依法強制拆除。三不缺一不可!
由此,在訴訟期間,即便是違法建筑,行政機關也不能強拆房屋。因此,當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并面臨被強拆可能的時候,應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一、訴訟期間被強拆的救濟方法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哪些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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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凱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