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調解室自管公房拆遷補償規定2025,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法律主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二、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四)照顧無過錯一方。三、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四、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六、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七、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篇內容講述了在處理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時,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具體來說,如果公房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這些情形包括:1.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2.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3. 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4. 婚后一方
法律分析
在處理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時,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具體來說,如果公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 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 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 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 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 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 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與產權房分割不同的是,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也就是說在征得自管房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配合辦理相關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即可。
拓展延伸
根據《解答》第二條,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分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原則上不允許分租。但經夫妻雙方書面協議,可以按份分租。因此,夫妻之間可以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將公房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租。但是,在分租時需要遵循公房性質、用途、居住條件等條件,確保分租后的居住質量和居住權益得到保障。同時,分租協議應當明確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等事項,以避免產生糾紛。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的規定,在處理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時,可以根據以下情形進行處理:如果公房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具體來說,如果公房具有第1、2、3、4、5、6、7、8、9種情形之一,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對于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一定原則進行處理,如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等。同時,如果公房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如果可以另調房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可予準許。因此,在征得自管房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配合辦理相關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t第三百一十二條\\t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民法典\\t第二百一十四條\\t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t第三百一十四條\\t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法律分析:由于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了租賃關系后,在該公有住房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同時本市沒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難的人,可以視為公房同住人,當然結婚、出生不在此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法律分析:共同居住人”應當是“原承租人死亡時與其共同居住,且在他處沒有固定住所的人”,而曾經與其同住但早已搬出的人,即使曾經共同居住的時間超過法律所規定的兩年,也不應當享有繼續承租權。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分析:可以承租夫妻已取得產權的共同居住的公房。共有產權房可以出租的,已購共有產權公房用于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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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蔣凱偉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