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遇拆遷有補償規定嗎2025,集體建設用地拆遷會有補償嗎,集體建設用地拆遷會有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一、補償內容集體建設
集體建設用地拆遷會有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一、補償內容
集體建設用地拆遷的補償通常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這些補償旨在確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能夠獲得妥善的安置和補償。
土地補償費:根據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等因素綜合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安置補助費:用于安置被征地的農民,確保他們的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也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通常與被征收土地的年產值相關。
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這些補償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和計算的,以確保被征地農民的財產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補償原則
在集體建設用地拆遷過程中,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相關部門會組織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等協議。
三、爭議解決
如果在拆遷補償過程中出現爭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提出異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補償安置方案。
綜上所述,集體建設用地拆遷時,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其他相關補償費用。這些補償旨在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和生活水平。
法律分析: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企業拆遷補償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部分:房屋(所有權人)、土地及附屬物補償費用、租金差價(承租房屋的企業)、搬遷和安置補償費用、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和獎勵費用、其他無形資產損失。集體土地上企業拆遷的補償與國有土地上企業拆遷補償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土地相關補償費用。對于集體土地的補償,有關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定。可以看出,此規定是針對征收用于農業生產的耕地的,而沒有關于商業用途的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法律上面對這部分的規定是空白的。
此外,各個地方的關于集體土地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內容都不盡相同,在實踐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例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該規定,對非宅基地的征收不適用該辦法,導致無法可依,實踐中會有很多問題。企業在遇到拆遷時應詳細咨詢專業人士,確定自己所在的地區和項目的補償法律依據以及補償項目。在實踐中律師會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制定系統的維權方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定。可以看出,此規定是針對征收用于農業生產的耕地的,而沒有關于商業用途的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法律上面對這部分的規定是空白的。此外,各個地方的關于集體土地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內容都不盡相同,在實踐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例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該規定,對非宅基地的征收不適用該辦法,導致無法可依,實踐中會有很多問題。企業在遇到拆遷時應詳細咨詢專業人士,確定自己所在的地區和項目的補償法律依據以及補償項目。在實踐中律師會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制定系統的維權方案。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補償的區別主要在于實行的是市場價和重置價,在補償價格上有差額。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拆遷有著本質的區別集體是真的土地所有權的征收,國有是使用權的征收,在適用法律上,集體是依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國有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補償上集體按照建筑成本價,國有按照市場價,補償區別很大還有很多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拆遷區別如下:1、拆遷的原因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商業開發,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達成一致后拆除。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地拆遷)則應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后,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后,才能進行拆除;2、適用的法律不同;3、批準部門不同。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由國務院、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4、補償標準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所給予的補償以房屋評估價值為依據,而評估價值必須由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依據房屋的市場價值確定。除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房屋本身的補償;5、實施部門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一般由住建局承辦相關事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但一般由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實施;6、強制執行程序不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法律分析: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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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集體建設用地拆遷補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拆遷補償辦法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尹志安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