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需要向法院提供什么2025,拆遷辦申請強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拆遷辦申請強拆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拆遷相關許可和公告文件房屋拆遷許可證:證明拆遷行為已經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拆遷建設章程:明確拆遷項目的建設目的、范圍、
拆遷辦申請強拆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拆遷相關許可和公告文件
房屋拆遷許可證:證明拆遷行為已經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
拆遷建設章程:明確拆遷項目的建設目的、范圍、方式等。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具體說明拆遷的步驟、時間安排、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等。
拆遷公告:向被拆遷人和社會公眾公示拆遷相關信息,包括拆遷范圍、時間、補償方式等。
二、被拆遷房屋相關權屬證明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證明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關系,是拆遷補償的重要依據。
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及相關文件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拆遷辦與被拆遷人達成的補償安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銀行匯款專戶信息:用于接收拆遷補償款項的銀行賬戶信息。
四、其他必要材料
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材料,如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以及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等。
綜上所述,拆遷辦在申請強拆時,需要提供充分的材料以證明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請注意,具體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區和政策差異而有所不同,建議在實際操作前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信息。
強拆分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政府對被征收的房屋的強制拆除。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不可擅自強拆。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一、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強制執行的條件包括什么
1、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后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拆遷可以強拆嗎
拆遷房不可以強制拆除,也是不可以強制斷水斷電的。但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征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一、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什么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根據相關法律條款規定,凍結、扣押等行為必須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執行,任何個人、組織不能擅自凍結他人存款、扣押他人及相關財物。行政機關決定實施凍結、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凍結、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凍結、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凍結、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二、強制拆遷有哪些程序?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市房屋征收部門結合市區建設工程規劃項目擬定市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2、提出征收申請,審核相關材料。
3、確定征收范圍,明確實施單位。
4、發布征收預告,告知停辦手續。
5、撥付工作經費,組織房屋登記。
6、組織對未登記房屋認定。
7、組織對被征收和擬建產權調換房屋進行預評估。
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法律分析: 1、安置房屋所有權證 (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 (收原件); 3、拆遷安置協議及已回遷安置證明 (收原件); 4、查檔證明 (收原件); 5、被拆遷人身份證;若被拆遷人是單位的,需提交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 (驗原件收復印件),被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證 (驗原件收復印件); 6、安置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 (驗原件收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
(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托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根據遼寧省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
(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
(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
(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
(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
(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法律分析:1、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交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等材料;2、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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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強制拆遷需要向法院提供什么證據,申請強制拆遷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平凝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