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德拆遷補償標準2025,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標準是怎樣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房屋補償費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屋補償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部分補償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具體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周轉補償費
周轉補償費主要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此項補助費為0。
三、獎勵性補償費
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四、其他補償
如果拆遷非住宅房屋,如商業用房、工廠等,因拆遷導致停產停業的,還應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賠償費。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總的來說,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標準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住戶的臨時居住需求、拆遷過程中的獎勵政策以及因拆遷導致的停產停業損失等多個方面來綜合確定的。具體補償金額需要依據當地的政策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計算。
法律分析:一、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費額標準。 二、費用種類及其標準: (一)房屋拆遷管理費。 1、費額標準: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元計收; 2、收費單位:由區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拆遷人收取; 3、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履行其法定職責,不再另行收費(包括各種證照、表報、公告等工本費用)。 (二)委托代辦拆遷服務費 1、費額標準: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計收; 2、收費單位: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代辦拆遷單位,向委托的拆遷人收取; 3、委托代辦拆遷服務費費額標準是最高限價,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可在此幅度內商定具體的費額; 4、委托代辦拆遷的具體內容以及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的其他權利、義務,應當通過簽訂委托代辦拆遷合同予以明確。但代辦拆遷應當包括對被拆遷房屋(含附屬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進行調查摸底、擬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動員拆遷、代辦草擬或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組織實施等基本內容。 (三)房屋評估費,執行資產評估收費標準。 (四)城市房屋評估標準按附件一執行。 (五)房屋拆遷償安置建筑安裝工程先進集體、房屋綜合造價和商品房價(基準價格)按附件二所列標準執行。 (六)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提前搬遷壯大費按附件三所列標準執行。其中的搬家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 (七)房屋裝飾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經市或區市縣具有房產價格評估資格的專業機構按照重置人體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后,由拆遷人對房屋裝飾物的所有人給予補償。 (八)電話遷移費:由拆遷人按電信部門規定的遷移費標準給予全額補償,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 (九)被拆遷人單獨安裝的水電總表由其自行聯系拆除,由拆遷人按供水、供電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一次性給予全額補償。 (十)被拆遷人原有的天然氣、閉路電視等設施,由拆遷人恢復安裝,不另行收費。拆遷時不再補償。 本條第(四)、(五)、(六)項費額標準,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可下浮20%以內執行,其他區市縣可下浮30%以內執行。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送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房管局備案。 三、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申請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實行賃證收費,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 四、本費額標準需調整變動時,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五、本費額標準自新標準實施當月起,住宅的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縣費按新標準執行;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新標準執行;經濟損失補助費按新標準費額減去已發補助費之差除以過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過渡期限(月)予以補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費包括:1、房屋補償費又稱房屋重置費,是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是按平方米單價計算的;2、周轉補償費,這項是用于補償被拆遷烏屋住戶臨時居任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來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實勵性補償費,是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補償費有房屋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拆房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拆除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不同區位、結構,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準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100—2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安置房面積超過安置標準1.2倍的,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被拆除房屋已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與被拆除房屋等面積部分,不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被拆遷戶交納上述費用及辦證費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根據不同區位按每平方米90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
(二)拆除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房屋
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的不同結構,與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等面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50—50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但未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45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0—40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宅基地根據不同區位按照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50—250元(根據情況每平方米可上浮100元)給予補償。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安置原則及安置房的不同區位,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按每平方米750—85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準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安置房的面積小于安置標準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元。安置房面積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或者超過基準建筑面積22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及辦證費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者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按上述規定補償外,宅基地按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每平方米再補償50
元。
(三)拆除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按重置價結合成新折舊進行補償。
(四)拆除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它附屬物,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政文〔2004〕87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償。被拆除房屋建設時按規定應審批而未被批準建設的不予補償。
(五)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居住房屋以外的其它附屬設施:簡易房(棚)、獨立的大門、廁所、圍墻、樹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政文〔2004〕87號文件規定給予補償,其它不予補償。
(六)2000年1月1日(峽窩鎮轄區內2005年4月1日)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未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遷時不予補償、安置。
(七)被拆除房屋成新折舊,三年以內的房屋不折舊,超過三年的每超過一年折舊1%,最高折舊不超過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內不折舊,超過五年的每超過一年每平方米折舊2—3元,最高折舊不超過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補償標準的50%。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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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方中宇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