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不服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門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管轄問題的規定。
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對申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復議管轄問題作出了規定,本條規定的是對這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管轄問題。本條規定了五種特殊的情況: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根據這一規定,目前在我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有三種:一是省、自治區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盟;二是縣、自治縣政府設立的區公所;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設立的街道辦事處。從派出機關的性質看,它不是一級國家機關,不設與之相應的國家權力機關,但在其所管轄的范圍內對本轄區的經濟社會文化治安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使著管理權。
歸納起來這些派出機關有四個特點:
第一,它不是一級獨立的行政機關;
第二,從屬于派出它的機關,受派出它的機關的領導;第三,派出機關的任務主要是受派出它的機關的委托代表派出它的行政機關,指導和管理下級行政機關完成行政管理任務;第四,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派出機關是依照法律規定并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說這些派出機關在社會生活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從實際情況看,它們不是一級政府,但受政府委托履行了一級政府的職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引起了行政復議,自然成為被申請人,而管轄這一復議案件的理應是設立它的地方人民政府,從另一個角度講,行政復議工作也是上級行政機關監督下級行政機關的一個重要手段,人民政府對它自己的派出機關有領導和監督的職責,復議管轄由派出它的人民政府負責應當說是即合理又便民。具體的說就是:對行政公署(盟)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派出它的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區公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派出它的縣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派出它的市轄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立了一些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雖說都是派出機構,但不是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更不是在哪個方面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一些市、縣稅務局派出的稅務所,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征稅的職權,但對違反稅收征管的處罰有的稅務所就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關于哪些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實施何種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要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如:《治安管理外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這一規定明確了對公民違反治安管理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時,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因此引起了行政復議,公安派出所是復議的被申請人。對于這些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復議案件由誰來管轄,一是可以由派出它的政府工作部門管轄,如:對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由公安分局管轄,因為公安分局對自己設立的公安派出所有領導和監督權,進行復議管轄義不容辭;二是也可以由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如:對縣稅務局派出的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可以由縣人民政府管轄。這一選擇的規定同樣體現了行政復議法的便民、公正的原則。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轄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所謂授權是指:法律、法規將某些行政管理權授予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經過授權,該組織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體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管理權,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因行使行政管理權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授權有幾個要件:一是授權主體是特定的國家機關,它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作出授權;二是被授權的行政管理權是共有權力,類似行政拘留這樣的專有權力不能授權;三是應當授權給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被授權的組織應當有一定的管理和承擔責任的能力;四是經授權后被授權組織取得了在某一方面或者某幾方面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權的權力,同時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為什么要授權有關組織行使行政管理權?從行政法理論上講,國家的行政權應當由行政機關和公務員行使,其他組織個人無權對公民法人等實施行政管理。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生活日趨復雜,國家對社會生活的干預無論是廣度還是深度都在加強,行政管理的范圍也越來越大,行政機關和公務員不可能無限制的增加,為了滿足現實行政管理的需要,一些法律、法規就授權一些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來代行一些行政管理權,同時,隨著我國政府職能的轉變,國務院的一些行政部門轉變為企業,組建了全國性的公司,但仍行使著一部分行政管理權。凡此種種,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都有必要由法律、法規明確授權一些組織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權,同時規定相應的責任。對于這些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向誰提出復議申請,要看這個組織由誰直接管理,本條規定了三種情況,一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組織,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如:市里某一組織是直接從屬于市人民政府的,就由市人民政府進行復議管轄;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接管理的組織,向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申請復議,如:縣衛生防疫站由縣衛生局直接管理,就由縣衛生局進行復議管轄;三是由國務院部門直接管理的組織,向國務院部門申請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共同的行政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前面介紹的情況不同的是,作出這個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不是一個機關,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聯合大檢查;也可能是依據幾個部委聯合下發的文件地方多個部門綜合執法;還有政府部門聯合辦公等等,但必須注意的是,看這個具體行政行為是一個機關作出的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作出的,不能只看表面形式,要看最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誰的名義,有些聯合檢查,各部門調查討論都是在一起,但作出決定是以自己單位的名義,對于這樣的決定不服,行政管理相對人不能將幾個機關都視為行政復議對象,只能對具體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本條的規定,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在實踐中可能有這樣幾種情況:一是同一政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同一個市的公安、消防、工商管理部門在聯合執法過程中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市人民政府進行復議管轄。二是不是同一個地方政府的兩個所屬的工作部門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這還可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兩個部門隸屬于同一個行政主管部門,如:同一省兩個市的規劃局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省規劃局進行復議管轄;第二種情況是;兩個部門不屬于同一個行政主管部門,如:一個市的物價局和一個縣的工商局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省人民政府進行復議管轄。三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宣武區政府和崇文區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北京市人民政府進行復議管轄。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項規定解決的是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變更后,行政復議由誰管轄問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職能的轉變,各級政府都面臨著體制改革問題,政府各部門的撤銷重組,個別的分立都時有發生,這種情況的發生帶來了行政管理職能的變化,使一些行政機關由此喪失了主體資格,使其主體資格隨著管理職能的轉移而轉移到其他行政機關。這種情況可能是同一政府的兩個職能部門合并;也可能是一個部門被另一個部門吸收成為該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還有的由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作為一個行政部門一部分分立出來成為一個新的政府部門等等。無論主體資格如何變化,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是客觀存在的,對于行政管理相對人來說仍然發生著法律效力,因此,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此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仍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那么這類行政復議由誰來管轄呢?首先要找到這個復議活動中的被申請人是誰,原本應當成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已經撤銷,現在承擔其行政管理職能的那個行政機關就是此項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這個申請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即是這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因此本條規定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被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來管轄。 此外,本條第二款規定,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五種特殊情況,除了依照前面介紹的辦法來申請行政復議外,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根據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接受申請的地方人民政府在自接到申請的七日內,應當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這一規定也充分體現了行政復議法的便民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15條
●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第1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1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二十二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二十八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202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一):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202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三):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202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四):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202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二):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六十二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七十六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釋義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釋義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來源: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