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縣房屋拆遷補償規定2025,后續王佳佳法官被害細節曝光,索賠金額的組成是案情的關鍵,后續!王佳佳法官被害細節曝光,索賠金額的組成是案情的關鍵!
2016年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連作出數份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判處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特殊的是,這一次被判刑的人,是一些法官。從背靠國徽、端坐審判席的堂堂法官,變身成為囚徒、鋃鐺入獄,究竟是什么讓他們淪為罪犯的呢?
他們都栽在同一件事上——虛假訴訟。
這些人有的曾是年輕的書記員、法官,有的是資深的庭長、副院長……從2014年至2016年末,僅在廣州兩級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另有一些相關人員在深圳等其他法院接受審判。此外,還有個別案件雖經判決但尚未公布。
為了防止房價快速上漲、遏制投機和過度投資,2010年以來,深圳、廣州等地政府頒布了限購令,對購買商品房設置了一定的條件,對購房數量也作出限制,在本地已擁有兩套住房者不得再購買新的住房。
然而限購令發布后,一些地方出現了為規避限購令而實施的虛假訴訟。
據檢察機關披露,如在廣州市的番禺區,僅限購令出臺短短的兩個月內,當地法院就受理房地產案件236件,其中涉及房屋買賣并涉嫌規避限購令的有68件,占新收案件量的29%。
這些涉嫌規避限購令的案件從何而來,具體如何實施,又有怎樣的結果呢?
多起法官落馬的案件,揭示了這一答案,也揭露出虛假訴訟的冰山一角。
興寧法官:虛假立案違規交易數百套房
2012年4月,女子楊小霞(化名)看中了深圳市羅湖區紅崗路龍園山莊的一套百萬元的房子。然而,由于她不符合深圳市的購房條件,眼看買賣就要告吹。但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卻說“不怕限購令”、保證可以房產過戶。
楊小霞將信將疑,隨著中介人員,在深圳市房產中心旁邊的茶樓里見到了梅州地區法院的工作人員。她驚奇地發現,法院工作人員竟然預先準備好了興寧法院(2012)梅興民二初字389號案件的民事起訴狀、送達回證、借款協議、開庭筆錄、和解協議……只要她在這些法律文書上簽了名,就和原房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此,法院會以原房主欠債為名,把她看中的那套房子進行強制過戶。為此,楊小霞額外多給了中介公司二萬多元用于過戶。
2013年,由于深圳市房地產中心一名涉案人員被捕,檢察機關深入偵查,發現了類似大量虛假訴訟、由法院執行房產過戶的案件。隨后檢察機關一步步收網,逮捕了各類涉案人員,多名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員聞訊投案自首。
檢察機關指控,廣東省興寧市法院龍田法庭原庭長羅峰、原副庭長羅職森伙同其他人員(另案處理),幫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購規定的買賣雙方實現房產過戶以從中牟利,采用虛假民事訴訟的方式,在龍田法庭無管轄權的情況下,對違規虛假立案,在買賣雙方均未到龍田法庭參與訴訟的情況下,制作后續虛假的《開庭筆錄》、《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再違反執行規定,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制發《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產中心協助進行房產過戶。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上述人等制作《民事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各115份,轉移過戶房產111套,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人民幣665.4萬余元。此外,龍田法庭在辦理上述虛假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收受“好處費”21.9萬元。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被告人羅峰、羅職森身為國家審判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同時,其行為還構成單位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鑒于公訴機關未對二被告人所在單位提出起訴,故法院僅對二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處罰。根據查明的投案自首等具體案情,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和三年六個月。
基層法院副院長深度涉案
在辦理興寧市法院龍田法庭的案件中,偵查人員發現在向龍田法庭行賄的人員當中,還包括了平遠縣法院的工作人員,繼而又查出平遠縣法院上至副院長、庭長,下至執行局法官、書記員等多名工作人員。
據檢方披露,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間,深圳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老板張志成,律師于非林(該公司法律顧問)通過梅州市平遠縣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林奕芳居間介紹,與時任平遠縣法院立案庭庭長鄒陽春約定采用虛假訴訟的方式,幫助當事人實現房產過戶。
經查實,從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間,鄒陽春參與辦理該類虛假訴訟案件共126宗,協助轉移過戶房產170套,造成國家稅款漏征共計1604萬余元。2013年11月16日,鄒陽春主動向平遠縣檢察院投案。
據黃埔法院判決書顯示,鄒陽春因為參與制作了上述多宗虛假民事調解書,還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全市十佳調解能手并進行了獎勵。
2016年11月,前文提到的張志成被終審判決幫助偽造證據罪,因其協助虛假訴訟、轉移過戶房產168套,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1600余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查到的已判刑人員包括:
1.廣東連平縣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長賴文輝,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韶關市仁化縣法院執行局原副局長羅標,被判處5年9個月。
3.廣東省興寧市法院龍田法庭原庭長羅峰、原副庭長 羅職森,兩人共同受賄,獲刑均超三年
4.揭陽市榕城區法院執行局原書記員鐘偉濤,被判刑5年6個月。
5.廣東省陽西縣人民法院審判事務管理室原副主任徐兆山,獲刑兩年八個月。廣東省陽西縣人民法院儒洞人民法庭原庭長陳仲潭,獲刑三年九個月。
6.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龍村人民法庭庭長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7.廣東平遠縣法院立案庭原庭長鄒陽春,被判3年9個月。
8.廣東蕉嶺縣人民法院藍坊法庭、民一庭、行政庭等多名法官(具體量刑結果不明)。
最高檢:將虛假訴訟與司法腐敗結合嚴懲
針對各地出現的此類虛假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專門于2013年6月發出了《關于房地產調控政策下人民法院嚴格審査各類虛假訴訟的緊急通知》。目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作出明令,嚴防虛假訴訟,并有針對性地進行遏制。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進一步發布通知,要求堅持把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與查處司法腐敗結合起來,注重查辦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的虛假訴訟、貪贓枉法等司法人員違法犯罪案件,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打擊懲治力度,促進和優化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環境,努力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
此前涉及司法腐敗的虛假訴訟中,通常有法院工作人員作出調解書這樣關鍵的環節,因為調解書不屬于法定應當公開的文書,不受社會監督,因此許多虛假訴訟借此暗藏污垢。對于涉及虛假訴訟的調解書,檢察機關應當監督。
廣東省法學會有關法學專家告訴記者,虛假訴訟調解書分為多種類型。其中包括:為侵吞國有資產實施的虛假訴訟,由拆遷安置補償引起的虛假訴訟,為規避離婚時分割財產所作的虛假訴訟,以及為房產過戶實施的虛假訴訟等類型。
其中,針對限購政策進行的虛假訴訟,會進一步抬高房價,形成房地產的泡沫,加劇房地產市場的風險。高房價還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說,這類虛假訴訟,既損害了國家利益,又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鑒于在此類犯罪中,還有司法腐敗問題,大大破壞了司法公信力,更應當堅決打擊,從嚴處理。
法律分析:法院判決案例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相應的案件類型,即可找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大部分案件的同案犯都是會一起進行判刑的,如果是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同案犯罪的,可以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啟動司法改革,首批入員額法官152人。今后,法院將明確建立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錯案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據了解,二中院司法改革將先后進行首批入額法官選任、組建專業審判團隊、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等內容。首批遴選法官控制在29.3%以內,為152名。首批入額法官堅持雙向選擇、考試考核、差額擇優、依法選任的原則,突出對司法能力、辦案業績、職業操守的考核,按照考核與考察相結合及考試、考核與考察相結合兩種方式進行,按照報名及資格審查、簽署承諾書、考核考察考試、提出擬入額人選建議及提請任命等程序實施,確保遴選出真正能夠承擔起繁重審判任務的高素質法官。
二中院副院長崔楊表示,改革后,法院裁判文書原則上實行“誰辦案誰簽發”,做到“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法院將建立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錯案的,依照規定確定責任,對各類司法主體按照各自職責或“權力清單”分別追究責任。
案件由來
2002年6月16日22時許,魏先生駕駛出租公司的出租車與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陳某受傷。后經法庭調解,出租公司一次性付清包括二次手術費在內的共計26957.74元賠償費用。保險公司也按照有關規定很快給予理賠。后陳某經法醫鑒定構成傷殘,他再次走上法庭,請求魏先生給付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精神補償金等。2004年5月27日,法院判決魏先生賠償陳某40151.37元,出租公司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焦點
在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出租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再予理賠。此時,保險公司以第三者責任險只能理賠一次為由拒賠。2004年7月8日,出租公司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依法判令其承擔保險給付責任32046.16元。法庭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被告為原告理賠一次后,對后來產生的費用是否應當繼續理賠。
各方說法
保險公司對機動車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一般都是一次性理賠結案,其依據是保險條款第十七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的規定。本案也就是由于原、被告對該規定的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糾紛。
專業代理保險官司的江律師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對含有對自己免責的條款應當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否則該約定對投保人不產生約束力。引發訴爭的保險合同系保險公司提供,而“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既可理解為已經進行了賠付,也可以理解為對保險責任事故的全面賠償完畢。
判決賠償
法庭經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受傷,原告有權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被告全面賠償。被告所作的解釋明顯含有對保險人責任免除的意思,但被告卻沒有證據表明在訂立合同時已經向原告作出了明確說明。被告關于只要進行了一次理賠即是事故賠償結束,保險人不應再次賠償的主張不能成立。2004年11月30日,法庭對這一“二次理賠”保險官司作出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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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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