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流區協和街道拆遷補償協議規定2025,雙流區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法律主觀 :土地使用稅 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
法律主觀 :
土地使用稅 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溫江區、新都區、青白江區、龍泉驛區、都江堰市最高一級為18元,最低一級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崍市最高一級為14元,最低一級為2元。 雙流縣、郫縣最高一級為12元,最低一級為4元。 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最高一級為12元,最低一級為2元。
法律客觀 :
雙流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7—1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08〕27號)有關規定,為更好地發揮城鎮土地使用稅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稅負的作用,經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調整我縣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具體標準為:
東升街道轄區12元/m2,協和街道、西航港街道、彭鎮、九江街道、黃水鎮、黃甲街道、勝利鎮、公興街道、永安鎮(包括西航港經濟開發區、成都綜保區雙流園區、物聯網產業園區、航空樞紐綜合功能區、蛟龍工業港)轄區8元/m2,黃龍溪鎮、金橋鎮轄區4元/m2。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5月8日發布的《雙流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的通知》(雙府函〔2008〕112號)同時廢止。
一、雙流縣土地使用稅標準
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征收稅費,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稅額各地差異較大,請咨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在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的所有者為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為集體所有,單位和個人只有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后或從其他已經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手中購買才能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集體土地只有在辦理流轉手續轉為國家所有后才能交易,因此,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為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開發商土地使用稅繳納的截止間為按合同約定交付給業主的次月。如果按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業主未接房,那么業主就未成為實際使用者,因此對于未接房的土地使用稅,仍然要由開發商承擔繳納。如果當地稅務要求開發商截止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間為給業主辦理產權證上的時間,那是無法規依據的。
二、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對象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2017年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出臺規范了所有的城鎮土地的使用和利用行為,從申請土地使用權到繳納土地使用稅,再到最后獲得土地使用權,這是一個非常嚴謹的過程,任何一步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完成土地使用稅的繳納以后,持交稅證明就可以根據要求辦理土地使用證了,大家獲得土地使用權必須要按照土地使用證規定的范圍進行合理的利用土地。
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
對于2017成都土地使用稅如何征收問題,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征收稅費,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稅額各地差異較大,請咨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中心城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最高一級為30元,最低一級為6元。
溫江區、新都區、青白江區、龍泉驛區、都江堰市最高一級為18元,最低一級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崍市最高一級為14元,最低一級為2元。
雙流縣、郫縣最高一級為12元,最低一級為4元。
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最高一級為12元,最低一級為2元。
建制鎮、工礦區最高一級為8元,最低一級為1元。
二、關于征稅范圍
各區(市)縣城、建制鎮的具體征稅范圍,按照各級政府批準的城鎮規劃確定。
今后調整、新增的區(市)縣、鎮,隨即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等級稅額。
對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稅范圍的各類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和居民聚集區,參照建制鎮和工礦區的稅額標準征稅,具體辦法由各區(市)縣政府確定。
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對于以分批建設為理由形成的閑置土地,當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稅款的具體規定。但加成征收的額度不得高于當地規定的最高適用稅額標準。
鑒于我市被國務院批準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后,城鎮化建設步伐不斷加快,我市將每3年對稅額標準進行一次調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觀實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法律主觀:土地使用稅 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根據不同區位、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鎮(街道)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戶不得突破5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一、成都雙流征地補償標準如何規定的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二)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根據不同區位、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鎮(街道)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戶不得突破5000元。
(三)房屋安置類別和辦法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住房安置對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圍內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利的農村村民。人口安置對象指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農轉非人員,征用土地應農轉非人員,被征地的使用人,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軍人,在校學生,在服刑或勞教人員,五保供養人員,其他政策規定屬于應安置的人員。被拆遷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實行以房換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戶原主體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被拆遷戶原有住房主體體房屋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補交房款。
2、被拆遷安置對象按人均35平方米進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購買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過15平方米,其價格按建筑綜合成本價執行。綜合成本價的構成由直接建設安置住房工程造價和配套服務于安置小區內的道路、綠化、廣場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攤的費用購成。統建安置面積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對有房無戶和有戶無房的被拆遷人員的住房安置,由各鎮(街道)制定具體安置方案。
(四)因拆遷戶無現房安置,拆遷涉及住房過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最長期限為12個月。如果超過時限尚未落實安置房,過渡費則按以上標準每年上浮50%予以補助。
(五)征用土地涉及拆遷戶搬家補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一次性補助100元。
(六)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提前或按時完成拆遷的拆遷戶,按每戶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農村征地補償流程
1、下發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經營權、使用權擁有者;
2、雙方對征地事宜、補償標準進行協商;
3、經協商后,土地經營權、使用權擁有者規定期限內對土地進行清理;
4、征收完成后,下發補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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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錢佳樂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