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遷租賃房屋裝修補償訴訟案2025,租賃土地遇征收引發糾紛 律師介入應訴維權保住土地及建筑,案情簡介:土地征收引糾紛 廠房建筑面臨拆除山東省某村葉某合法租下村里一塊土地,并在該土地上獲得了辦公樓、廠房、平房等建筑的所有權。然而,隨著城市
案情簡介:土地征收引糾紛 廠房建筑面臨拆除
山東省某村葉某合法租下村里一塊土地,并在該土地上獲得了辦公樓、廠房、平房等建筑的所有權。然而,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推進,該地區擬被納入征收拆遷范圍,村委會便以此為由,要求當事人拆除案涉建筑并歸還土地,還一紙訴狀將葉某告上了法庭,面對這一突如其來的變故,葉某深感困惑與無助,遂委托北京翰匯律師事務所郭昌通律師代理本案,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辦案經過:律師據理力爭 村委主動撤訴
接受委托后,郭昌通律師立即對案情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分析,并制定了詳細的維權方案。首先,郭律師對案件的相關證據材料進行了細致的梳理和整理,包括土地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明、征收通知等關鍵證據,為后續的法律程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為了進一步了解案情,郭昌通律師深入當地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取證工作。他走訪了案發現場,拍攝了現場照片和視頻資料,收集了與本案相關的第一手證據。同時,郭律師還與當事人進行了深入的交流,為案件的后續處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準備好充分的證據材料后,郭昌通律師代表當事人向法院進行了答辯,請求法院駁回村委會不合理的訴訟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訴訟過程中,郭律師充分發揮了自身的專業素養和辦案經驗,向法院提交了多份有力的證據材料,并在開庭后向法官詳細陳述了案情,充分闡述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訴求。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和充分的證據展示,郭昌通律師成功地說服了法官,使其認識到了村委會要求的無理之處。最終,在郭律師的據理力爭下,村委會主動撤回了起訴。經過郭昌通律師的不懈努力,本案最終取得了圓滿的結果。當事人的辦公樓、廠房、平房以及生產設備和地面建筑附屬物均得到了有效的保護。
法律分析: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要依照國家政策處理;
(三)法律、法規、政策都沒有規定的,應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基本原則,結合具體案情,從有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有利于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出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處理。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合同訂立后,出現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因素,如:國家政策性價格調整、稅率調整、國家規費調整等,如繼續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的,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酌情進行處理。
一、什么原因會涉及到勞動合同的變更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二、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續怎么辦理?
1、申請和報批
出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報經出讓方和規劃管理部門審查。
2、分類確定辦理方式
根據審查結果,分別按以下兩類情形辦理: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依法重新公開供應。土地使用權收回時,應當對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補償金額根據余期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約定,法律、法規、行政規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經出讓方(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對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年期、出讓金額等進行相應調整,重新核定。
3、確定出讓年限
出讓年限應根據下列兩類情況具體確定:
(1)城市規劃對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確定;
(2)沒有特殊限制的,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況下都應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土地出讓年限。
4、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用途和出讓年限確定后,可根據新舊土地用途、出讓年限和批準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水平,確定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具體可按下式確定:
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批準改變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批準改變時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
5、簽訂出讓合同
原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補繳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
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分析:
承租的土地在承租期限內被征收的,按承租合同的約定給予補償。承租人可以獲利青苗補助、地上附著物賠償等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樣,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選擇最有效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的方式來解決。
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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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政府拆遷租賃戶是否可向租賃人賠償裝璜費,拆遷房屋裝修補償費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沈諾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