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灰省政府拆遷補償標準2025,墳地搬遷的賠償標準,法律分析:墳地搬遷的賠償標準,每個省市賠償標準不一致。例如,山東濟南、濟寧、德州遷墳是650元/座。河南鄭州遷墳是2000元/座。法律依據:《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
法律分析:墳地搬遷的賠償標準,每個省市賠償標準不一致。例如,山東濟南、濟寧、德州遷墳是650元/座。河南鄭州遷墳是2000元/座。
法律依據:《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濟南等三市調整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
三、濟南、濟寧、德州三市遷墳(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數民族按其殯葬習慣和特點補償標準為650-2000元/座。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
二、遷墳,一棺一墓,20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國家遷墳補償標準:根據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墳每座補償5000元。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征收土地補償包括青苗、地上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而遷墳補償費用應當屬于地上物補償費。
法律依據:《成都市青白江區拆遷墓地安置辦法(試行)》
安葬補貼(一)墓地葬(無墓碑、墓套)、骨灰壁葬、生態葬免費。
(二)基本型墓地葬(有墓碑、墓套)由拆遷戶自行選擇并承擔600元以內(含600元)費用選擇基本型墓碑、墓套的超過600元部分由區財政補貼。
因修路導致征占居民祖墳土地的,按照土地征用的相關標準給予補償,但也應本著尊重社會公德和中華傳統風俗,適當給予補償。墳墓遷移補償標準,各地情況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動遷費用來進行確定。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是將墳墓遷出的包干費用,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的補償,物質方面的賠償是拆遷、重置墳墓的費用及對墳墓所占區域使用權的補償費用,精神方面補償是遷墳對后人精神造成損害的補償,則遷墳剩余款項應該在墳主全部后人中進行分配。關于墳地搬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需要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來確定,一般補償標準是幾千元。1、烈士、宗教和少數民族墳墓遷移應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處理。2、雙冢墳補償金額增加補償標準的60%。3、墳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設施的,增加補償標準的30%。4、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標準的墳墓按評估價值補償。一、征地墳墓補償標準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有的地區按照戶口是否在本地進行補償,有的地區依照房屋面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置換。具體可以查看拆遷公告的規定,也可向當地土地部門咨詢。下面以蕉嶺縣征地墳墓補償標準為例:關于征地墳墓補償標準的通知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根據我縣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結合市內其他縣(市、區)征收墳墓補償標準的變化動態,為加快推進我縣重點項目建設,扎實做好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墳墓的遷移工作,確保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經研究決定,對《關于蕉嶺縣蕉城規劃區內征收土地補償費用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征收墳墓補償標準作調整,調整后標準如下:(一)征收墳墓原則上采取集中安置方式。被征收的墳墓集中安置到附近公墓,給予適度搬遷費補償。采取集中安置的,原有地墳堂設施的墳墓,免收土地及設施費;其他沒有地墳堂的墳頭、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設施成本費。公墓安置點按照簽定搬遷協議的時間順序優先選擇。墳墓搬遷補償標準見《墳墓搬遷補償標準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農村墳墓搬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1000元,骨壇每個補償120元,已下葬的墓地土墳每穴補償5000元,大型、豪華的墓地另行協議補償,具體根據當地政策與實際情況確定;2、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八條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法律分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執行。所謂的墓地拆遷,實際上是土地征收并因此拆遷墳墓。在我國,墓地拆遷不具有獨立性,沒有法律法規專門規定,墳墓是被作為土地征收中的地上附著物對待的,因此,在各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細項中都會有墳墓拆遷的補償安置標準。這就是說,墳墓拆遷的補償標準由當地政府規定。當然有權規定這一標準的是縣(市)政府,鄉鎮政府沒有這個權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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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爽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