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2025,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是什么,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這意味著在強制拆遷前,必須確保被征收人已經得到了相應的補償。二、在
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這意味著在強制拆遷前,必須確保被征收人已經得到了相應的補償。
二、在強制拆遷前,應有相關的法律程序已經走完,如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且被征收人未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三、強制拆遷必須依法進行,不能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這是為了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拆遷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另外,如果是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進行強制拆除,還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即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總的來說,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包括確保補償到位、遵循法律程序、保護被征收人權益以及依法進行公告等步驟。這些條件的設置旨在保障拆遷過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強制拆遷的法律規定如下:1、在政府作出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遷應該提交的資料有哪些1、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2、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5、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7、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分析: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符合條件是可以。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強制拆遷是否能申請國家賠償1、不是所有的強制拆遷都能申請國家賠償,只有房屋拆遷部門在強制拆遷房屋時,侵犯了公民合法權益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二、申請國家賠償條件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復議程序;6、屬于法定的國家賠償范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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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賀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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