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強拆需要什么手續2025,城管強拆違建需要出示什么手續,城管強拆違建不需要出示手續如下:城管作為執法人員在進行強拆時是需要出示證件的,出示證件一是明確城管的身份,二是告知相關人員該行為不僅是合理的,而且是合法的。如果在此之前有人告知房子
城管強拆違建不需要出示手續如下:
城管作為執法人員在進行強拆時是需要出示證件的,出示證件一是明確城管的身份,二是告知相關人員該行為不僅是合理的,而且是合法的。如果在此之前有人告知房子或者其它建筑物存在違章搭建的可能性,但是房子或者其它建筑物是獲得相關部門審批,有建設許可證,是合法的,相關部門也沒有下達違章建筑責令拆除處理通知書,那么有人來拆房或者建筑物,一定要要求他出示相關證件,并且打電話給相關部門詢問清楚,一般作為我國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是一定會攜帶相關證件的,如果該人員沒有出示相關證件,這時需要撥打報警電話,等待警察到來,等待過程中盡量不要與該人員發生沖突,以免自己的身體和財產受到損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2、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3、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綜上所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 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 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 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 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 制作現場筆錄;
(八) 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 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拆除違法建筑的一般執法程序是:1、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筑: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里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筑。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筑的,這是錯誤的。2、調查程序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并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后維權。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一是不要害怕,因為在恐懼和害怕中往往會出錯。二是不該說的不要說。三是在筆錄上簽字要小心謹慎。3、決定程序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第二,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對于聽證程序,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后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城管強拆違章建筑的處理辦法如下:1、如果是合法強制拆遷,政府部門會下發相應的拆遷裁決書或行政決定書,對此行政行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2、如果是非法強制拆遷,則對于非法的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其行政行為違法,并要求對因違法行為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予以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違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您好!關于“城管強拆違建需要什么手續”的回復如下:
城管強拆違建的房屋當然是需要法律文書(證書)的。首先必須有針對違法建筑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且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已經生效。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5條、36條和37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強制執行之前,必須履行催告義務,當事人有權陳述申辯,如陳述申辯成立,則不予強制執行,如陳述申辯不成立且當事人仍不自動履行義務,那么強制執行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拆除違建之前,執行機關應當發布公告,對公告當事人可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第43條規定,強制執行機關不得在夜間、法定節假日強制執行,不得采取停水、停電、停止供熱、供氣等方法強迫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由上述可知,關于城管強拆違建,《行政強制法》規定了嚴格的程序,然而現實中,很多城管強拆卻沒有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因而屬于違法強拆。違反法定程序的強拆行為就是違法行為,對于違法的強拆行為,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應該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該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其它法定權益。如果當事人沒有在限期拆除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行政機關便可以強制拆除,但在強制拆除之前,必須要履行催告義務,也就是向當事人下發一個《催告書》,該《催告書》必須要包含以下要件:1、履行義務的期限;2、履行義務的方式;3、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提起復議或者訴訟,也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變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違章建筑是指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對違章建筑、違法建設的設施、違法設立的標示牌等需要強制拆除的,必須遵守下列程序:(一)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由當事人自行拆除;(二)當事人無能力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履行;(三)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拆除違章建筑需要有強制執行通知書。
一、違章建筑必須多久拆除
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筑都不能成為合法的。
違章建筑處理辦法處理。
第4條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
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依建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拆除之。
二、違建強拆的法律依據
1、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條件是,未經審批及規劃許可的,違法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2、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執行法律依據是: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3、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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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時涵琬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