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會被撤銷2025,撤銷征收決定生效的四種情形,撤銷征收決定生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主要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行政行為如果主要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者部分
撤銷征收決定生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主要證據不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行政行為如果主要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在征收決定中,如果征收機關未能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來支持其征收決定,那么該決定可能會因證據不足而被撤銷。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同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如果征收決定在適用法律、法規方面存在錯誤,人民法院也有權撤銷該決定。這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機關錯誤地引用了不相關的法律條款,或者對法律條款的解釋和適用存在明顯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
征收決定的作出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征收機關在作出征收決定的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程序,如未進行必要的聽證、公告等程序,那么該決定可能會因程序違法而被撤銷。這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
四、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如果征收機關在作出征收決定時超越了其法定的職權范圍,或者濫用了其職權,那么該決定同樣可能會被撤銷。這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機關在未獲得必要授權的情況下作出征收決定,或者在征收過程中存在明顯的不公和不當行為。這一情形同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撤銷征收決定生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以及超越或濫用職權。這些情形都涉及到征收決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是確保征收活動依法進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
征收決定被撤銷是否應再次做出征收決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收決定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如果對撤銷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也可以重新調查后再作出征收決定。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當征收決定被撤銷,可能會導致以下問題需要處理:1、是否需要返還已征收的補償款;2、已拆遷房屋的歸屬問題;3、土地用途的變更問題;4、補償標準的重新確定問題。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條例》第三十三條:撤銷征收決定的,應當取消對征收對象的一切影響,返還已征收的物品和給付的補償款。
2、《物權法》第二十四條:因征收等原因對房屋采取強制措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對拆遷后的房屋和附屬設施,應當及時做出歸屬處理。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土地用途、出讓面積、出讓價格、繳納出讓金的期限和方式等內容。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定變更土地用途,或者利用土地進行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條例》第二十四條:在征收補償標準確定之前需要實施強制措施的,可以先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征收補償標準確定后,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綜上所述,當征收決定被撤銷時,需要考慮返還補償款、歸屬問題、土地用途變更和補償標準重新確定等問題。相關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認真處理好各項事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決定是沒有有效期的,房屋征收決定書與法院判決書一樣,一直有效。時效一般是針對權利而言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補償價低于市場價
法律對于補償價格是有規定的。根據《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法律對被拆遷人的保障是周到的,它要保證被拆遷人之后的居住條件至少不會下降。
2、補償依據違法
征收補償決定并不是從天而降的空中樓閣,它應是建立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經過深思熟慮推敲而成的。前期,為了確定被征收人的補償標準,要進行實地測量、調研,還要進行評估等工作。征收補償決定正是基于這些依據而制定的。那么,只要這些依據中的任何一項出現了問題,這個征收補償決定就是不符合事實并且違法法律的,應予撤銷。
一、房屋拆遷賠償份額確權糾紛如何解決: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撤銷行政征收補償決定如下:存在補償價低于市場價、征收補償計算違法等情形,可以撤銷征收補償決定。拆遷戶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作出處理后予以撤銷。
一、租的商鋪遇到拆遷,房東不把補償款給租戶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出租的商鋪進行拆遷,出租人不將補償款給承租人的,承租人可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不給安置房怎么辦
拆遷不給安置房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于房屋征收部門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確認強拆違法后多少時間提起復議
違章建筑在下達行政告知書后60天內可以行政復議。對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的,在拆除前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房屋強制拆遷的,當事人對強制拆遷不服的,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由誰作出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期限
●房屋征收補償款誰發放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審查的內容
●房屋征收補償可以約定的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款多長時間下來
●房屋征收補償糾紛的案由
●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是不是裁決書
●政府下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撤銷征收決定生效的四種情形是
●撤銷征收決定生效的四種情形是
●撤銷征收決定怎么辦
●撤銷征收決定起訴狀模板
●撤銷征收補償決定的后果
●撤銷征收補償方案
●撤銷行政征收決定書樣板
●撤銷征收補償協議的依據
●撤銷征收公告
●撤銷征收補償協議訴訟時效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期限,房屋征收補償款多長時間下來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屈雪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