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糾紛如何起訴,征地補償糾紛如何起訴,征地補償糾紛可以申請裁決,具體如下:第一、申請裁決的條件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不服土地征收批復、土地補償方式爭議、土地征收程序違法、強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違法征收等均不符
征地補償糾紛可以申請裁決,具體如下:
第一、申請裁決的條件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不服土地征收批復、土地補償方式爭議、土地征收程序違法、強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違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請裁決條件。標準爭議是指:依據的產值標準爭議和確定的補償倍數標準爭議,其中一項有爭議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
第二、申請裁決依要據法定程序進行
首先應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經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再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申請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第三、注意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梢允欠ㄈ艘部梢允亲匀蝗?。具體的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第四、找準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的職能,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法制機構。
根據國土部的要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要確保公正性;二是要體現便民原則;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體現專業化。
第五、申請裁決的注意事項
1、對進入裁決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訪請求
信訪一直是農民解決征地爭議的主要途徑。近年來農民集體上訪反映征地補償安置問題的占集體上訪總數的80%以上,個別地方甚至還高。許多征地補償爭議都通過信訪渠道反饋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作為信訪事項給予答復,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和處理。因為信訪部門沒有處理和裁決權利。
同信訪相比,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程序在解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糾紛方面更具專業性和規范性。因此,我們建議農民通過申請裁決來解決補償標準爭議糾紛。國土部2005年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訪人通過來信、來訪反映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引導其申請裁決。對于已經受理并在辦理中的裁決案件,信訪人就同一事項提出信訪請求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
2、補償標準爭議不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范圍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雖是解決征地糾紛的主要途徑之一,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補償標準爭議沒有行政決定權和司法判決權,標準爭議裁決作為一項具有土地補償爭議自身特點的糾紛解決機制,不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的范圍。
首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行為,征地補償標準不屬于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范圍,是一種民事權益爭議范圍。裁決機關只能是批準征地的機關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被申請機關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裁決機關不是征地主體、不是征地實施機關,不是上一級政府而是上級政府即土地征收的批準機關。
其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強調的是糾錯功能,主要表現在撤消具體行政行為上,對權益爭議不適用于調解;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以解決補償權益糾紛為目的,可以適用調解,在調解不成時才行使裁決權;
第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內容涵蓋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決制度專門針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專業化程度更高;并不針對批準征地的行政批復行為和在征地過程中有關政府實施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一、哪個部門負責土地征收款
征地款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負責發放。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不屬于。征地補償款糾紛屬于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也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 .征地糾紛行政訴訟,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進行起訴處理;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款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達成拆遷安置協議的,人民法院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有關賠償糾紛和民事訴訟,不予受理,重新安置。
2、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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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皮君冬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